保薦人制即將艱難出世 證監會面臨三大挑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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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17日 15:34 中國經營報 | ||||||||||
陸媛 如無意外,614名通過保薦代表人考試的幸運者將在4月下旬獲得證監會的保薦人注冊登記資格。 證監會發行部的一位負責人在回答記者詢問時表示:“考試工作全部結束了。我們
部分參考人員“資歷造假”或遭舉報? 一家著名證券公司參加此次保薦人考試的一位總經理向記者透露:“證監會保薦人資格規定出臺后,各證券公司都突擊提拔了一批高層管理人員,使他們獲得考試資格,但是他們根本不具備資深投行從業經驗。” 據他估計,如此“資歷造假”獲得保薦人考試資格的人數至少占報名人數的30%,占通過人數的20%。 證監會是否應慎重檢查保薦人資歷,這不是細節上的吹毛求疵。如果資格考試的初衷是選拔優秀的保薦人,綜合能力要求中誠信應當是第一條。 如果證監會接到舉報,會不會取消某些虛假申報人的成績?有趣的是,證監會發行部一位負責人士追問記者:“難道你聽到了什么券商的意見?你可以反映。”而在記者采訪中,一位券商老總表示:“如果虛假申報投行高層管理經驗的保薦人的同事心里不平衡,完全可能舉報。” 保薦人制度實施將打折扣? 未來證監會面臨的第二個挑戰是隱性的。本次保薦人考試的失敗者包括兩種:一種失敗模式是著名投行失手——通過考試的保薦人人數太少甚至不能滿足現有項目——以中金、中銀為代表;另一種看上去像是直接被淘汰出局——亞洲證券、北方證券等26家不能滿足至少兩個保薦人的券商,按照規定,不能注冊保薦機構資格,他們的承銷項目證監會將不審發。 中金集團公關部新聞發言人斬釘截鐵地回答記者:“盡管我們只有三位保薦人,但是我們公司承銷的項目不受影響。”從她的話語,很難理解中金是否真的像外界所猜測的那樣尷尬。 據說,中金集團現在至少有8個項目,這樣每位保薦人平均至少要做三個項目。按照投行經驗,一位保薦人專心做完一個項目至少需要1到2年,甚至更長,因為中金公司所接多為大單——南方航空(資訊 行情 論壇)、中國聯通(資訊 行情 論壇)等等。 值得關注的是,證監會沒有明確表示對失去注冊保薦資格的這26家券商的態度。證監會發行部人士對記者婉轉表態:“他們的命運就在我們的規定里面。”而證監會(2004)1號文中規定:“自首批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名單公布之日起,中國證監會只受理保薦機構提交的證券發行上市推薦文件。” “原產地注冊”的要求限制了保薦人的流動,對第二批起保薦人考試資格的要求更加嚴厲——必須是最近一年的項目主辦人,也就是說,從理論上推論,這26家券商幾乎失去了生存的機會。 而業內人士并不如此認為。“顯然他們不能就這么死掉了。也許證監會會在一段時間內默認他們承銷的項目,即使沒有注冊保薦資格。機會不能一下子卡死。”一位將獲得保薦機構資格的券商總經理分析,“證監會也許會指派一部分保薦人去這26家券商繼續做這些項目。” 顯然,如果這樣做,證監會等于自我否定了剛剛開始建設的保薦制度。 如何監控首批保薦人的道德風險? 證監會面臨的第三個挑戰來自保薦人道德風險。 “如果券商必須聘用證監會指定的保薦人,那么對于保薦人的道德風險證監會是否要負連帶責任?”一家深圳證券公司的投行人士質疑。 一家擁有7個保薦人的證券公司內部人士向記者透露:“我們公司最新規定,通過保薦人考試的一次性發8萬元,在原有年薪基礎上至少增加30萬元,另外每年15萬元的車補,發三年。再加上項目提成,一個保薦人年收入過百萬元。而原來他們的收入也只不過每年10萬多點兒。其實,做項目的還是原來這些人,只不過現在公司要付出10倍的薪水代價留住他們。” 一位資深投行人士表達了他的憂慮:“通過考試的保薦人大多比較年輕,容易出賣保薦人資格。將來考試次數越多,保薦人會越來越不值錢。現有的部分保薦人可能產生投機想法,即使上市公司不符合條件,但是他會賣掉他的簽名,拿個一兩百萬就走,反正又不違法,你捉不到我,而且將來這個保薦代表人也不值錢的,我現在能撈就撈一把。” 值得關注的是,證券業協會在努力豐滿它的使命角色——集合眾券商力量發出一個聲音。不久前,保薦人考試的每位參加者都收到中國證券業協會的一份調查函,仔細詢問他們對這次考試的意見,據說證券業協會正在集中券商意見,同證監會進行溝通。證監會發行部人士沒有否定證券業協會正在同他們溝通,但是拒絕透露具體進展。 背景資料 保薦人制度的中國實驗 保薦人制度產生于英國,目前英國、加拿大、愛爾蘭、我國香港地區的創業板市場上都對保薦人制度有明確規定。而美國、澳大利亞等國雖然沒有專門的保薦人制度規定,但其證券監管體系中有類似于此的明確規定。 國內現行保薦人制度規定:保薦機構應該承擔十大責任、享有五大權利。責任包括持續跟蹤發行人公開募集文件中信息披露及其他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文件或做出的陳述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持續跟蹤保薦期內發行人核心管理層、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主營業務等發生的重大變化以及影響發行人穩定的重大股權爭議等事項,并對其合規性及對投資者的影響發表意見;督導發行人履行公開募集文件的承諾事項并持續跟蹤其變化,特別應持續跟蹤募集資金項目的實施;督導發行人切實履行持續信息披露的義務,簽閱發行人持續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文件或做出的陳述等等。 從理論上分析,保薦人制度有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但在美國、中國香港等實行推薦人制度的證券市場上發生的丑聞也表明,保薦人制度并非萬能,保薦人制度自身也需要不斷完善,比如延長券商對上市公司的職責期限、強化對中介機構的約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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