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興庭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近日宣布:《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將于5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參加企業年金繳費的職工,退休后除了依法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外,還能從本人所在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一筆收入。聽起來似乎挺不錯的,但實際上相對于政府一個又一個文件的熱情,眾多企業或者處于觀望之中或者取舍兩難,使得企業年金多少有點兒
“雷聲大雨點小”。
企業年金制度實施已有十余年,但目前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人數仍然不足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覆蓋人數的6%。是什么制約了企業年金的發展?許多人認為是“稅收制度的不完善”和“定位不清”所致,然而,從深層次來講,最主要的還是目前我國的企業年金制度缺乏必要的“內生誘因”。
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來說,制度變遷的類型主要是有誘制性和強制性兩個方面。從我國目前實行的企業年金制度來分析,政府試圖對企業年金制度加以引導。然而,一方面,就企業年金的享受者來說,城鎮居民對企業年金的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對于企業年金的提供方來說,也缺乏動力和必要的能力。
對于企業年金之所以十幾年的發展都“停滯不前”,之前有專家稱是“因為企業年金在企業職工養老結構中不具有強制性”,所以實施的企業很少,F在,許多地方政府發文實施企業年金制度就多少帶有“行政強制”的背景。
然而,“強制性的制度變遷”在制度經濟學里面是一種不顧企業負擔的行為,在當前狀況下是不符合我國的國情的。此外,容易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往往是效益較好的企業,而這部分企業職工的收入比較高。相反的是,最需要靠企業年金維持老年生活的人往往不是那些收入較高的人,而是那些收入較低、防老儲蓄不足的職工。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實施,只是一個基本的法律框架,雖然使企業年金制度已經有法可依,然而,管理方面的不規范,投資渠道不合理,企業年金金融市場中的運行規則與運行程序尚不成型,以及缺乏有經驗的專業機構和專業管理人員等等,都有可能成為阻礙企業年金制度的絆腳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