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醞釀的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機制如果出臺意味著———
大股東也得聽小股東的
新聞
一份由中國證監會草擬的《上市公司就有關社會公眾股股東重大事項召開股東大會的指導意見》目前正在社會上廣泛征求意見,該《指導意見》將要引入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機制,從制度上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據介紹,《上市公司就有關社會公眾股股東重大事項召開股東大會的指導意見》規定,上市公司關系到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的一些重大事項如再融資等,除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外,還須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社會公眾股股份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為了方便和鼓勵社會公眾股股東參加股東大會,上市公司應當為股東提供網絡投票的表決方式,并允許社會公眾股股東可以向其他股東征集投票權。《指導意見》還對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事項的范圍、程序及監督機制都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其采用的機制將是“一次股東大會,一次表決,兩次統計”。
評論
應該說,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是各國證券監管機構面臨的共同問題,是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由于中國資本市場是從計劃經濟環境中產生的,因而從其誕生的那一天起,在制度設計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特別是股權分置狀況的存在,導致大股東和社會公眾股股東客觀上存在利益矛盾和沖突,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的保護難以真正落到實處。如何解決這一問題,一直是從管理層到市場都非常關注的事情。
從大股東濫增發,到“類別表決”機制的引入,再到今天“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機制的即將建立,中小股東維權難的問題,確實是一段不容易的過程,其越來越規范越來越成熟的趨勢不可逆轉。曙光已現,制度上的突破為時不遠了。
背景
2002年,管理層出臺政策規定,公司增發20%以上,提案需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在我國這種股權分割的市場上,這種“類別表決”機制,令中小股東維權問題在制度上邁了一大步。
2003年下半年,招商銀行可轉債風波,再一次將這一問題推上前臺。一方是法人控股股東,另一方是持有招行流通股的眾多基金,為發100億可轉債的問題,雙方進行了一場激烈的斗爭。由于發可轉債不同于增發,致使持有5%招行流通股的“基金聯盟”失敗而歸,雖然這事最終以大股東用一個折衷方案作適度讓步而告終結,但業界也掀起建立類別股東大會制度的輿論與實踐浪潮,流通股東大面積覺醒。
2003年10月28日銀山化工實行了我國首例類別股東表決,否決了公司“克隆”鄭百文的股份置換議案,中小股東維權問題在實踐上再上一個臺階。
雖然如此,畢竟類別表決機制還只是目前市場股權割裂背景下的過渡性辦法,而對中小股東權益的維護,尚需要更完備的規則和機制,即將推出的《上市公司就有關社會公眾股股東重大事項召開股東大會的指導意見》有望在此問題上再作突破。(豐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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