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屬意“保薦人責任險” 保險公司尚未敢輕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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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04日 13:02 21世紀經濟報道 | ||||||||||
見習記者 水祥 深圳報道 3月24日舉行的首次證券上市保薦人資格考試結束沒幾天,有關保薦人責任險的問題已經進入部分券商的工作計劃。 有券商向記者表示,在一定時期后,通道制將被取消,屆時保薦人制度將成為證券
保薦人執業風險凸現 證監會發布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就保薦人的責任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如第六十六條規定,發行人在持續督導期間,證券上市當年累計百分之五十以上募集資金的用途與承諾不符或證券上市當年主營業務利潤比上年下滑百分之五十以上等情況的,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第六十五條規定,證券上市當年即虧損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等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再受理保薦機構的推薦,將相關保薦代表人從名單中去除。情節嚴重涉及犯罪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業內人士認為,《辦法》的出臺,將通過對投資銀行和保薦人行為的約束,對一級市場的規范和凈化起到積極作用。但該《辦法》同時也使投資銀行從業人員,尤其是保薦人的從業風險明顯凸現出來。包括其職業道德風險、業務素質風險(對虛假資料未能審核出來等。就如同律師責任險、會計師執業責任險、董事責任險一樣,券商保薦人的執業風險也需要保險公司推出相關的保薦人責任險來化解或承擔。 保險公司未敢輕動 記者向幾家保險公司咨詢,得到的回復是:就保薦人執業風險這一新熱點來設計產品的工作尚未開始。 太平洋產險的產品開發部負責人石興向記者表示,海通證券曾經和他們聯系,討論開發該新險種的可能性。但太保經過研究分析,認為該品種的風險較大,且不易控制,開發工作暫時擱置。他指出,太保主要的顧慮在于,若發行人和保薦人機構合謀的話,則保險公司則將被置于非常被動的地位上。 深圳國浩律師事務所的胡凈峰律師說,保薦人責任保險雖然有助于分散保薦人和券商的風險,填補受害第三人的損害賠償,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民事法律的制裁威懾作用,因為它把保薦人和券商的損害賠償責任轉移給保險公司。 因為,簽訂保險合同后,過失行為的結果對券商而言,僅僅意味著固定的保險費支出,不再保薦人過失行為所產生的經濟賠償責任。券商可能放松內控機制的建設,對上市保薦人的業務指導與監督復核的積極性也可能下降,從而導致保薦人過失行為發生的幾率上升,這就是經濟學中所稱的“道德風險”。 興業證券深圳投行總部的都滌非另有一個疑慮,他說,保薦人整體數量并不大,現時通過考試具備保薦人資格者不到七百人,保險公司是否有足夠的動力為這一小群人設計險種? 保險條款設計是難點 胡凈峰指出,保薦人責任風險可分為兩類:一是保薦人主觀不履行“信息公開擔保”的業務,與他人合謀利益;二是保薦人客觀不能履行義務,即保薦人因為自身專業素質、公司職員工作失誤及其他客觀原因使得虛假信息傳遞于市場。 他說,較之其他的執業責任險,保薦人責任險的條款設計會更困難,其難點在于如何評估風險,以及價格或費率如何設定。保險公司的精算師在設計險種時,需要對歷史數據進行統計分析,計算出保險公司賠付的概率,而對于保薦人工作可能違規的幾率,則無前例可循。 廣州金融高等專科學校的郭頌平副校長是研究執業險險種的專家,她對記者說,保薦人的執業風險,可分為“保證保險”與“責任保險”,前者是保薦人機構為了回避保薦人的誠信所帶來的風險,向保險公司購買產品,其本質上是保險公司為保薦人的信用向券商提供擔保。 而責任險則是針對保薦人的過失責任,或證券未能發行上市所帶來的風險。郭認為,“保證保險”的可操作性會更大些。 責任保險操作中的一個大問題是道德風險的防范問題。為降低道德風險,在制度設計上應把保薦人、券商與保險公司在經濟賠償責任上捆綁在一起,共同負擔對受害第三人的民事賠償責任。這樣,不僅降低了保險公司的風險,也促使券商勤勉盡責地監督、指導和控制保薦人的執業行為。 胡認為,保險公司還可以設計差別保險費率來促使券商降低道德風險。也就是說,有良好執業記錄的券商可以按較低的基本保險費率購買保單,有不良執業記錄的券商只能購得很小金額的此類保單,且保險費率也高于基本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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