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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罪”與“非罪” 分拆上市遺禍不少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22日 06:33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去年12月17日在紐約交易所正式掛牌交易的中國人壽,近日碰到了“麻煩”。

  本月17日,美國投資者聘請的代理律師事務所Milberg Weiss在向法院提交的訴訟狀中稱,中國人壽及其部分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美國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原告指控,中國人壽在募股期間沒有披露下列不利的事實:母公司[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涉嫌6.52億美元的巨額財務欺詐;在IPO時,國家審計署已經完成了審計,并且馬上就要公布對其母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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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的審計發現;母公司存在非法代理、超額退保、挪用資金和私設小金庫等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應當在中國人壽的股價中有所體現,畢竟2/3的被告是中國人壽原先的董事或者高級經理。

  這家事務所對外宣稱,這將是一項集團訴訟,任何在2003年12月22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間購買中國人壽股票的投資者均可以在60天內到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登記,以加入原告隊伍。

  對此,中國人壽已作出應訴準備。

  中國人壽究竟是否存在欺詐上市的行為?解決這場風波是否能適用中國的“仲裁”方式?國有大企業的分拆上市如何按照市場化原則實施?就此,記者采訪了相關律師。

  中國是否有司法管轄權

  負責中國人壽上市的中國方面律師事務所---金杜律師事務所的唐律師對記者表示,這件事很復雜,不是一兩句話就能說清楚的,應該關注司法管轄權。

  據介紹,早在1994年8月27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了關于執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的通知(證委發[1994]21號)。文件第一百六十三條明確表示,凡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與公司之間,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與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之間,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與內資股股東之間,基于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的與公司事務有關的爭議或者權利主張,國務院證券主管機構未就爭議解決方式與境外有關證券監管機構達成諒解、協議的,有關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方式解決,也可以雙方協議確定的方式解決。

  唐女士說,根據我國現有的法規規定,凡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與公司之間,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與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之間,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與內資股股東之間,基于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的與公司事務有關的爭議或者權利主張,有關當事人應當將此類爭議或者權利主張提交仲裁解決。因此,對于股東和董事、公司管理層之間的糾紛,我國采取的是“仲裁”方式。

  也就是說,由于司法制度上的差異和司法管轄權的不同,使得中國人壽面臨尷尬的境地。因此,中國人壽事件是否適用我國的“仲裁”方式?如果不適用,該怎么辦?

  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中國人壽是否存在信息披露違規問題?在海內外均有一定知名度的中國律師段愛群認為,事件的核心還是中國人壽與母公司的關系。如果母公司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存在“原罪”,這些問題是否“胎里”就帶進了新體,是否對新公司中國人壽有影響?

  實際情況是,中國人壽于2003年6月30日分拆出來成為獨立的股份公司。今年2月13日,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在國務院新聞發布會上明確表示,中國人壽是按照有關法律和世界多個著名的中介機構、審計機構、評審機構評審以后合格的上市公司。這種狀況下,如果母公司的“原罪”對新公司沒有影響,那母公司的問題是否應在中國人壽的信息披露范圍之內?尤其是中國人壽在公開信息披露中一直強調,“公司并無收到審計署之審計報告”。

  “信息披露也是有范圍的”,段愛群強調。根據美國1934年頒布的《證券交易法》,信息披露存在缺失一定要有因果關系。分析中國人壽事件,如果中國人壽當初披露了母公司被審計問題,美國的投資者是否會因此而不購買中國人壽股票?在當初沒有披露母公司被審計問題的背景下,中國人壽當前的效益以及投資者追逐的預期是否受到損害?如果沒有因果關系,就不存在賠償問題。而決定這些影響的傳導機制,一定要有財務以及法律的翔實依據。

  從公司法角度來看,中國人壽的母公司作為股東,要在其資本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中國關于出資的規定與美國不同。中國是實收資本制,體現為資本維持、資本確定和資本不變三個原則。這意味著即使母公司后來發生自身資產嚴重縮水或其它風險,由于其先前對中國人壽的出資已完全到位,其風險也將與新體無關,二者之間通過法人財產的獨立性、完整性這道防火墻予以完全隔離。而美國是授權資本制,就猶如先前大股東應該拿出5個蘋果作為出資卻只到位兩個,隨后當大股東發生風險,其給股份公司的另外3個蘋果可能就成為泡影,從而影響新體。

  分拆上市遺禍不少

  段愛群認為,基于目前已公開披露的這些基本事實,中國人壽在美被投訴的理由在法律上不成立。據悉,中國人壽欺詐事件是美國當地一名投資者委托一律師事務所辦理與中國人壽相關的法律事宜,隨后這個律師事務所在公司網站上征集其他中國人壽的投資人,準備進行集團訴訟,目前此事還處于征集階段。

  段愛群指出,中國人壽事件進一步顯示,國有企業分拆上市的過程中,一定要避免非市場化的行政干預,真正按照市場化原則和標準進行操作,嚴格執行公司法以及公司治理的要求。因此,進一步加強這方面的制度建設非常重要。從真正與國際接軌的發展方向來看,國有企業實現整體上市應該是趨勢。

  對于美方集團訴訟事件,中國人壽已作出快速回應。中國人壽在香港發布有關公告稱,該公司已知悉美方原告已于16日在紐約提起訴訟并尋求賠償的事件。該公司已作出應訴準備。公司董秘邢詒春稱,中國人壽正與公司在美國的律師審閱原告訴狀,并將作出強烈抗辯。

  業內人士認為,這場引人注目的官司將持續相當時間,包括調查、取證、司法解釋依據等等。本報將對中國人壽事件作追蹤報道。

  (記者盧曉平 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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