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電獨董事件三大啟示 “獨立性”問題浮出水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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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1日 06:13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上證報近日對樂電事件給予了連續關注。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事實的真相還沒有完全展開,當事各方各有說法,有關監管部門已著手進行調查。但其中一些被確認的事實已經給了我們很多有益的啟示。 啟示之一是各方都應積極維護獨董制度,同時對獨董制度加以完善,以充分發揮這項先進制度的應有效力。
內地證券市場所以在2001年開始大力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就是因為監管部門和市場都認為這一制度有其值得引進的立法動機。一則該制度可以有效制約內部控股股東利用其控制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整體與全體股東利益的行為;二則該制度可以有效監督公司管理層,減輕內部人控制帶來的弊端。正如中國證監會在《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指出的,這一制度有利于“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其結果最終落腳到實現公司整體利益與全體股東利益的最大化。 按照《意見》的規定,獨立董事應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但是在實踐中,獨立董事充分發揮獨立作用的并不多。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我國引進獨董制度的時間還不長,相關法律法規尚需進一步明確與細化,特別是在操作細則上,應該杜絕容易引起相互扯皮的規章漏洞。另一方面獨立董事的法律地位與獨董制度的權威性,應該引起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各組成部分的高度重視與尊重。否則獨董制度就將成為一紙空文,毫無效力可言。 啟示之二是如何看待獨董的“獨立性”問題。 利益沖突不是樂山電力一家公司特有的情況,而是存在于上市公司群體中的普遍現象,存在于大股東與大股東之間、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股東與董事會之間、董事與經理層之間。如果不存在利益沖突也就不需要去建立什么公司治理結構。與之緊密相關的就是在普遍存在利益沖突的情況下,怎么看待和理解獨董的“獨立性”問題?董事會和股東之間存在著委托關系,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又存在著委托關系,建立獨董制度的目的就是對這些委托關系起到監督和制約作用。但獨董的獨立性立場并不等同于在發生利益沖突時采取中立的立場,而應是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立場,哪一方的意見有利于公司整體利益,獨董就應“偏袒”這些意見。就樂電事件來講,無論是劉虎廷一方,還是姚彬捷一方,誰的提案有利于公司整體利益,獨董的票就應投向那一方。中國的獨立董事這些年來被貼上了“花瓶董事”、“橡皮圖章”的標簽,就是因為沒有真正履行起獨董的職責,對公司重大決策和事件不聞不問。所以,我們應該鼓勵更多的獨董介入到公司重大決策中去。“獨立”不等于“中立”。 啟示之三是上市公司的規則意識、制度意識亟待加強。 正如有關專家所言,無論是否存在股權之爭,樂電董事會都不應以“缺乏溝通、時間太緊、資料過多”等一些技術原因為由,拒絕中介機構進場調查,因為調查是獨董的權利。而且在公司配合獨董履行調查職責和質疑獨董獨立性之間,在法律程序上也有一個先后順序。目前的獨立董事是經過股東大會表決選舉產生的,代表了包括管理層在內的多方認同,其地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公司管理層對其獨立性有所質疑,首先要做出充分的舉證,在此基礎上可以通過召集臨時股東大會進行改選,如果有事實認定獨立董事有濫用職權的情況存在,也可以向其提起訴訟,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但這種質疑與計劃不能成為目前拒絕配合獨立董事完成盡職調查的理由。 在中國內地證券市場的發展歷史中,許多事件的發生有力地推動了市場建設,就好像當年申華實業與廣州三新的股權之爭,推動了上市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的完善;山東勝利股份的股權之爭引發了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問題的討論。我們相信,樂電獨董事件對于中國內地證券市場關于獨董問題的理解和獨董制度的完善,也將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記者楊宇東 童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