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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億炒股所得巨資重歸囊中 ST東方挑戰監管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2月28日 13:04 《財經時報》

  一筆10億元非法所得的處置權,由監管部門下放給省政府,省政府又下放市政府,最后經過地方審計局的審計,最終判還給上市公司,引發市場震蕩

  這種判例如果是最終結果,可能帶來潛在的效仿者,比如,是否以高管人員的有限代價換取上市公司的“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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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成琪

  2月20日,中國證券市場最大丑聞主角之一ST東方(000682)的一則公告引起市場巨大震動。當日復牌后,該股直接封上漲停,成交量僅為33萬股,但買一價位有1.5億股的買單堆積,牢牢封住漲停。

  公告稱,經煙臺審計局審計,認定原在公司反映的出售股票收入扣除稅收以外的10.39億元,應歸集團公司(指ST東方控股股東煙臺東方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所有,并要求集團公司和公司據此調賬。調賬后,形成公司對集團公司的債務為10.39億元。

  公告還稱,集團公司董事會決議,同意豁免公司因出售股票收入形成的對集團公司的債務10.031億元。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該收入將記入公司資本公積金。這就是說,10多億元巨款劃歸ST東方,上市公司每股凈資產將由0.239元增至1.33元,戴了兩年的“ST”帽子終于可以摘除。

  此前,因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東方電子原董事長、總經理隋元柏,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5萬元;原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高峰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5萬元;原財務總監、總會計師方躍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萬元。

  歷時兩年之久的東方電子案終于以這樣一種形式展現:公司高管一干人等被判處徒刑和罰金若干,同時,上市公司卻突獲10億元——如果隋元柏們不犯罪,就不可能得到“飛來之財”。這種案例將可能帶來一些潛在的效仿者,比如,是否值得像ST東方一樣,以高管人員的有限代價,來換取上市公司的巨大繁榮?

  早在2003年12月21日,ST東方就收到集團公司通知,以及轉送的煙臺市審計局關于集團公司2001年度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決定。據ST東方一名現任高管人員稱,此案的處理結果并不是由當時的直接調查機關中國證監會給出的,而是處理權“層層下放”之后,由煙臺市政府做出的。

  亦有消息指出,根據程序,煙臺審計局的決定并不是這筆收入的“最后處理結果”,并不排斥證監會對東方電子的違規行為和這筆收入的性質進行認定,并做出相應的處罰。

  定性的結論從何而來

  東方電子1997年上市,隨后3年里,共進行了4次大比例股本擴張,利用同一母公司旗下的全資空殼子公司——煙臺振動高新技術發展公司,用6.8億元在二級市場上炒作自己的股票,共計收益達17.08億元。之后,通過虛開發票,偽造銷售合同等手段,將其中15.95億元計入主營業務,制造了維持4年多的“造富神話”。

  2001年9月,證監會正式進入東方電子調查,令公司違規炒股、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大案曝光。東窗事發后,其股價從2001年5月的19.64元一路下跌到2003年1月3日的3.5元最低點。

  ST東方剛出現問題時,煙臺審計局開始對公司高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此后,因證監會和公安部等部門的介入而終止,相關資料被查封。直到他們退出調查后,審計局重新開始審計,方得出以上結論。

  在老城區一個簡樸的五層辦公樓里,煙臺審計局分管業務的一位常姓經理對《財經時報》堅稱:“我們只是依法審計,獨立做出了審計結果,所有的情況都在公告里。”

  常對記者明確說,所依據的“法”就是《審計法》的第43、第44條的規定。經查證,這兩條規定是指:“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轉移、隱匿違法取得的資產的,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有權予以制止,或者申請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也就是說,第一,煙臺市審計局認定了ST東方炒作自己股票所得收入,確實為“非法收入”;第二,該局因此才有權對此依法作出審計。

  10多億巨款怎樣處理

  對于這筆10億元巨款的定性,從2001年9月中國證監會調查這個案件開始,一直到公告發布,都稱之為“出售股票所得收入”;即使最初作為“重大會計差錯進行更正”,并未提及“非法所得”。雖然調查早已結束,但是相關的處罰報告始終不為人知。

  對此,常經理沉默了一會兒,對記者說,“這個事情太復雜,不能簡單下結論說是非法所得”,隨后,以“不能公開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為由,謝絕進一步回答。

  煙臺市審計局上面有兩個主管部門,一個是省級審計機關,一個是地方政府。ST東方是中國配電自動化的龍頭企業,當地納稅大戶,擁有員工2000多名。

  2002年4月30日,接受證監會調查的東方電子稱,將最近幾年出售股票收入10.39億元作為重大會計差錯進行更正,將全部收入扣除稅金以外的部分暫掛其他應付款科目,待證監會的處理決定下達后,再進行調整。ST東方也因10.39億元列為其他應付款,使得公司每股凈資產低于面值,東方電子被打入ST。

  “當初的10多億元收入通過審計結果歸到了集團公司賬上,集團公司為國家授權經營,完全有權利處理這筆巨款。”煙臺市體改辦證券協調科的荊科長告訴《財經時報》。這個決定對上市公司來說,猶如“大赦”。

  煙臺市審計局解釋,根據調查,當初被用來炒作股票的空殼公司——煙臺振動高新技術發展公司屬于集團公司的全資公司。

  處理權下放

  《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所以,在1997年其被解散后相應的債權債務,都應該歸其母公司集團公司所有。自然,這筆10億多元的巨款也就應該劃到集團公司名下,而并非為上市公司所有。

  但如果當初這10多億元被定性為非法所得,那么這筆巨款既非債權,也非債務,更不是收入,最后也就無法落入集團公司的口袋里。

  《財經時報》采訪獲知,經過對ST東方兩年的調查后,中國證監會對公司的處理權下放給山東省政府,省政府又將處理權下放給煙臺市政府,經過煙臺市審計局的審計,形成了以上的結果。

  有分析指出,這個審計結果出現在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前后發布,有可能成為處理超級問題股的“風向標”。但識者稱,將處置權下放,換取一家公司新生的特例,特例一開,即是以一時之快換取長久的痛苦,除非監管部門最終對這筆收入的性質進行認定,并做出相應處罰。

  2003年11月,東方電子民事賠償案重新啟動,這起涉及5000股民、總標的達2億元、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而起的民事賠償案,被人們稱作“證券市場第一大案”。此案的訴訟時限是2005年初,目前統計的2億元標的顯然不是最終數據。現在,ST東方的股民索賠案正在等待法院的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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