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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萬保證金縮水為20萬 4農民訴期貨公司違規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2月25日 07:37 中華工商時報

  □本報記者項建新

  “我們狀告金昌期貨公司欺詐保證金的案子在上海一中院的一審和上海高院的終審中都被判敗訴,但我們仍沒有放棄,要向即將召開的人代會投訴,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近日,來自浙江的農民李一申在北京對記者說:“由于我國期貨方面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打官司處于弱勢。我申訴的目的并不僅僅為了討回我個人的損失,而是要讓公眾們都了解到,金昌期貨實際上是在明目張膽地搞欺詐。”

  李一申、周鑫良、黃群烈和朱曉紅是浙江的四位農民。作為當初代表其他三人做期貨的代表,李一申向記者出示了眾多材料,揭出三年前他們投資期貨過程中遭遇的一場大騙局,抖出了期貨業內秘而不宣的黑幕:交易資金根本沒有入市卻偽造交易單讓客戶簽字,借以騙取客戶的保證金。

  2000萬元縮水成20萬元

  李一申回憶起初次涉入期貨行業至今還心有余悸。“我只有初中文化,以前也沒炒過股,對期貨更是一無所知。但一個偶然的機會,經人介紹認識了吉林金昌期貨上海營業部的負責人。這位負責人說,期貨你不懂沒關系,我們懂呀,你們把錢給我,我們幫你們操作,你們只要簽字確認就行了。”

  李一申就這樣做起了期貨。2001年5月,他自己并代表周鑫良等三人與金昌期貨上海營業部簽訂了《期貨經紀合同書》,約定金昌期貨按李一申的指令進行國內期貨交易。李一申于2001年5月和6月間先后數次在金昌期貨存入保證金共計439.995萬元。可是這些錢不久之后就化為了泡影。李一申認為,做期貨當然不可能包賺,于是連續不斷地向金昌期貨存入保證金,到第二年年中,李一申等四人已投入期貨市場達2000萬元。

  但到2002年6月清戶時,李一申等人卻發現一年之內,金昌期貨公司幫助打理的保證金賬戶已虧損得所剩無幾,投進去的2000萬元已神秘縮水成20萬元。

  九成“交易”交易所內無記錄

  “我一直認為,做買賣有輸有贏,輸并不可怕。”李一申對記者說,“可是輸要輸在明處。做期貨也一樣,我賠了,可我想知道為什么我幾乎就沒賺過。”

  李一申說,自從委托金昌期貨打理業務之后,他就代表四個投資者在金昌期貨公司每天提供的“客戶對賬單”上簽字。“那種對賬單都是打印好的,我們的每筆交易都明示著,比如買了多少手,什么價位,都一目了然,我當然毫不猶豫就簽字了,從來沒有懷疑過這里面有什么貓膩兒。”

  但是當李一申等人的2000萬元血汗錢化為烏有時,才覺出這其中是否有什么不可告人的事情,于是開始較真兒,要查查他們的資金去向。李一申通過一些關系將金昌期貨公司提供給他簽字確認過的客戶對賬單上的三筆交易到上海期貨交易所查對,竟然發現期貨交易所根本就沒有這三筆交易的記錄。“也就是說,我每天簽字確認的交易可能根本就沒有進入期貨交易所,是金昌期貨自己做好了對賬單欺騙我們,我們的錢是被他們這樣騙走了!”當李一申意識到這一點的時候,一紙訴狀將金昌期貨告上了法庭,指控其“利用全權委托的實際操作方式,將未入市的交易與原告進行結算,并在操作中進行透支交易”,以“惡意欺詐客戶保證金”。

  當李一申狀告金昌期貨一案進入司法程序之后,通過法院開出的調查令到上海期貨交易所調出了他做期貨以來的所有交易記錄,經過比對發現,金昌期貨提供給李一申簽字的客戶對賬單上的交易竟然有90%在上海期貨交易所里根本就沒有任何記錄。

  以“混碼交易”逃避指控

  “既然法院也認定期貨交易所的歷史成交記錄中沒有相同價位的記錄,就證明這是典型的私下對沖或與客戶對賭行為,是期貨市場嚴令禁止的嚴重違規行為。”李一申等四人的代理律師姜叢華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客戶資金沒有入市,實際上金昌期貨公司就可以進行一種虛擬的、由金昌期貨完全控制的所謂‘期貨交易’。這樣,它代理的客戶大多是虧損,贏家只有金昌期貨,它不僅收取交易手續費,而且直接賺取客戶的本金。”

  客戶資金沒有入市,就意味著欺詐;為了逃避欺詐指控,金昌期貨堅稱全部資金都入市交易了,只是自己進行的是“混碼交易”。

  所謂“混碼交易”,是指兩個以上編碼以一個客戶的名義混合使用進行期貨交易的行為。通常混用的編碼均為期貨公司可支配的編碼,由期貨公司關聯者提供。我國期貨交易所實行客戶交易編碼登記備案制度,客戶通過經紀公司在交易所開戶后,交易所會給客戶一個獨一無二的期貨交易代碼,這就是交易編碼,一戶一碼,專碼專用。我國《期貨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款確立了編碼制度,嚴令禁止混碼交易:“期貨經紀公司應當為每一個客戶單獨開立專門賬戶,設置交易編碼,不得混碼交易。”

  姜叢華律師稱,混碼交易被明令禁止,原因在于它給期貨交易公司違規創造了條件。“利用混碼交易,金昌期貨可以隨意把別人的交易說成是另外一個人的交易,因為同一天的交易中,交易的數量、價格相等的會很多,期貨公司可以任意挑幾筆出來,說這是你的交易,在舉證上沒有排他性。你可以舉證稱A客戶編碼下有一筆和李一申的交易是一樣的交易,而不能進一步得出結論說,這一樣的交易就是李一申的而不是A客戶的。”

  然而,李一申與金昌期貨的官司還是輸了。一審中,由于金昌期貨公司退一步承認混碼交易,上海一中院以客戶的結賬單上有李一申的簽字為由,認定李一申對入市交易做了認可,以“證據不足”為由不支持李一申對金昌期貨欺詐客戶保證金的指控。隨后,李一申又上訴至上海高院,上海高院確認金昌期貨確有一筆交易未入市,給客戶造成40余萬元的損失,依法應予賠償。

  “雖然實際上官司輸了,但一審中一直堅稱通過混碼交易將我們的資金全部入市了的金昌期貨,在上海高院的終審中不得不承認部分資金沒有入市,這已經揭穿了金昌期貨一直在拼湊證據的事實,這也可以說是一大勝利。”姜叢華律師說。

  金昌期貨與利源公司的關系

  官司打敗了,李一申卻并不服氣。“期貨交易中有太多的貓膩兒,期貨公司在鉆法律的空子,讓投資者受害后無處可申訴。”李一申說,“就算法律不對金昌期貨公司搞混碼交易進行懲處,我也要披露其中的一個大秘密:金昌期貨利用其關聯公司自己為自己做證明,這種行為難道是期貨行業所允許的嗎?”

  李一申所說的關聯公司全名為“上海利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這家公司頗為神秘,在金昌期貨通過混碼交易將李一申等人的2000多萬元“混”到20萬元的過程中,它功不可沒。為了證明李一申等人的保證金是通過混碼交易入市而不是沒有入市交易,金昌期貨公司在上海高院終審時拋出了這家利源公司。在金昌期貨公司提供的證明其進行

  混碼交易的證據中,大部分混碼交易是通過利源公司的編碼進行的。

  根據在工商部門調取的資料顯示,這家利源公司與金昌期貨上海營業部的法人竟是同一個人———印廷戈,而且印廷戈在利源公司中的股權比例占到49%。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金昌期貨與利源公司為關聯企業。

  “根據《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為自己在本公司或者其他期貨經紀公司開立賬戶,從事期貨交易。第四十六條也規定,期貨經紀公司應當避免與客戶的任何利益沖突,保證公平對待所有客戶。《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姜叢華律師說,“金昌期貨利用與其有利害關系的關聯公司利源公司的編碼進行大量的混碼交易,兩家公司的法人為同一人,金昌期貨提供的利源公司的交易證據實質上等于自己幫自己做證明,如何保證公平對待客戶?”

  李一申呼吁司法公正

  李一申等當事人及其律師姜叢華均對上海高院做出的終審判決表示不服。李一申稱,他要向即將召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投訴,并正準備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李一申認為,上海高院的判決明顯偏袒金昌期貨,在事實認定、適用法律和審判程序方面均有錯誤,有失公正。他提醒像他一樣的投資人士,期貨行業雖然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但不允許期貨公司借高風險實施欺詐。當期貨公司有欺詐行為時,法律應該給予一個公正的判決,而不應該讓違規、違法的期貨公司再把老百姓的血汗錢騙走。

  李一申認為,金昌期貨為規避沒有將客戶資金入市交易的法律責任,在庭審中承認采用了混碼交易。但無論金昌期貨公司主張的該混碼交易是否發生,金昌期貨均未將其混碼交易的事實告知客戶,這本身就構成了欺詐。“也就是說,我們是在不知道存在混碼交易事實的前提下在客戶結算單上簽字的,而二審判決僅僅認定期貨交易所沒有對應的交易記錄,卻沒有明確認定私下對沖,也沒有認定這是金昌期貨公司對客戶的一種欺詐行為,這明顯是不公正的。”

  李一申認為,上海高院的判決書在某些措辭上都對金昌期貨有所偏袒。“我們從未下達過交易指令,金昌期貨卻稱我們是通過電話方式下達了交易指令,而且進行了錄音。可是金昌期貨以循環錄音沒有保存為由,拿不出我們下達交易指令的證據。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指令記錄至少要保存兩年,因此金昌期貨的說法根本就站不住腳。”李一申說,“上海高院的判決中稱:‘雖然被上訴人(指吉林金昌)不能提供上訴人的交易指令,但沒有交易指令不等于沒有指令,也不能以此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系全權委托關系。’這分明是一種詭辯,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邏輯上都是站不住腳的。”

  關于金昌期貨公司利用關聯公司利源公司進行混碼交易的責任認定問題上,上海高院在判決書中稱“現有法律法規沒有禁止期貨公司代理其關聯公司進行期貨交易”,認定金昌期貨“利用其利源公司的編碼進行混碼交易,與其使用其他客戶的編碼進行交易沒有本質的區別”,李一申認為均是在為金昌期貨逃避責任進行辯解:“以關聯公司做混碼交易,怎么可能公正對待客戶呢,怎么可能與其他客戶沒有本質的區別呢?”

  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姜叢華律師表示,這個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從2003年7月1日開始執行以來的第一個案件,也是期貨市場整頓以后的第一個案件,對于上海高院的判決結果,他既感到意外,也感到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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