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發展資本市場是一項重要的戰略任務,而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則是證券市場發展的基礎和保障。
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以及與此相關的表述,自始至終貫穿在《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的相關內容中。不僅如此,這一中國資本市場發展政策的總綱領共提出了九條意見,其中專門有一條意見就是“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推進上市
公司規范運作”。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經被提升到中國證券市場成立以來前所未有的高度。
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是市場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市場進一步發展的必要條件
自從有了資本市場這一平臺,中國出現了上市公司這一特殊的企業群體。在中國經濟體制的轉軌時期,這個企業群體從國有企業中脫穎而出,在分享直接融資這塊“蛋糕”的同時,也被推向了改革的最前列: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是企業上市的先決條件;上市之后信息披露又成為這個企業群體必須履行的義務;中國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企業會計制度,上市公司再度成為“試驗田”。在這一系列先進制度的推動下,中國上市公司這一特殊企業群體的整體質量,在中國所有的企業中是處于領先地位的。
然而,正是因為脫胎于傳統體制和經濟轉軌時期,中國上市公司身上留下了深刻的時代烙印。一些深層次問題和結構性矛盾,同樣也制約了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
國務院此次發布《意見》提出的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各項任務,其中既包括“建立有利于各類企業籌集資金、滿足多種投資需求和富有效率的資本市場體系”,同時也包括“培育誠實守信、運作規范、治理機制健全的上市公司和市場中介群體,強化市場主體約束和優勝劣汰機制”。顯然,對證券市場融資者而言,一方面,市場融資功能將大大增強,融資渠道拓寬了;另一方面,如何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也被相應提升到新的高度。畢竟,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與增強市場融資功能,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
《意見》確立了上市公司質量管理系統的全方位的制度架構
《意見》的第五部分,分別就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規范上市公司運作、完善市場退出機制三個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這些要求最終的落腳點就是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在這些要求中,不乏創新之舉和全新的理念。盡管其中有不少內容是證券監管部門一以貫之的要求,但以國務院發布《意見》的形式,對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等問題提出全面的、系統的、明確的要求,這對于推動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將發揮重大作用。
《意見》認為,“上市公司的質量是證券市場投資價值的源泉”。這是一個全新的理念,與過去“上市公司是證券市場的基石”的提法相比,其內涵得到了豐富和發展。換句話說,上市公司的質量不好,證券市場就會喪失其投資價值。這是對上市公司質量問題認識上的新的突破,更重要的是,這一理念應盡快成為與證券市場相關各方的共識。
《意見》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也提出了一個全新的要求,即“要把股東利益最大化和不斷提高盈利水平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這一要求,已經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對企業高管的職業要求接軌,而且真正反映了上市公司作為股份制企業的制度先進性。
《意見》除了提出一個新理念和一個新要求外,就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提出了十條具體的指導意見:
第一,“要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推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支持競爭力強、運作規范、效益良好的公司發行上市,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第二,“鼓勵已上市公司進行以市場為主導的、有利于公司持續發展的并購重組。”
第三,“進一步完善再融資政策,支持優質上市公司利用資本市場加快發展,做優做強。”
第四,“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真正形成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制衡機制。”
第五,“強化董事和高管人員的誠信責任,進一步完善獨立董事制度。”
第六,“規范控股股東行為,對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的控股股東進行責任追究。”
第七,“強化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責任,切實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第八,“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管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
第九,“要采取有效措施,結合多層次市場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市場退出機制。”
第十,“在實現上市公司優勝劣汰的同時,建立對退市公司高管人員失職的責任追究機制,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這十條具體的指導意見,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系統的制度架構。實踐證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頭痛治頭、腳痛治腳是不能解決問題的,孤立地推行這十條意見中的任何一條,都無法達到真正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目的。從發行上市這個源頭一直到退市,《意見》對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提出了全方位的指導意見,這些意見的落實和細化,無疑將對上市公司整體質量的提高產生巨大的推動力。
上市公司質量管理新政已全面推行,政策效應的樂觀預期開始顯現
針對這十條具體的指導意見,監管部門近年來已經在積極推進相關政策措施的出臺。比如,股票發行審核制度的改革,使得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有了可靠的制度保障。在今年年初召開的兩次發審會上,兩家公司的首發申請未獲通過,此舉足以證明監管部門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決心是堅定的。而正在推行之中的保薦制度,也將對此產生更為積極的效應。
又如,在規范控股股東行為方面,中國證監會和國務院國資委在去年8月聯合發布文件,對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提出了一整套規定,其中還包括依法追究違規占用資金和對外擔保行為的責任。值得關注的是,這個責任追究制度不僅涉及到行政處罰、禁入措施和刑事責任,而且還包括通報資信不良記錄的誠信責任和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民事賠償責任,這是一個重大的進步。
此外,在并購重組政策、再融資政策、法人治理結構建設、獨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激勵約束機制、市場退出機制等方面,目前已經初步形成了相應的制度架構。但是,《意見》對上述問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可以預見,今后有關這些方面的創新制度將會不斷出臺,凡是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政策措施將會得到積極推行,凡是不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障礙也將會被堅決清除。
雖然目前還沒有建立對退市公司高管人員失職的責任追究機制,但各界對此的呼聲已經日漸高漲。國務院在《意見》中明確提出了這一要求,預計有關政策措施的出臺已經為時不遠。這一責任追究機制的建立,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的震懾力是不可低估的。
市場經濟環境和法律環境的配套完善,將推動上市公司整體質量不斷邁上新臺階
在一個“新興+轉軌”的資本市場上,提高中國上市公司的質量,將是一項長期的、艱巨的工作,并不能一蹴而就。這不僅需要相關政策措施的建立和完善,而且取決于市場經濟環境、法律環境的配套完善。
“一股獨大”就是制約上市公司質量提高的一個瓶頸,也是目前暴露出的不少問題的根源所在。《意見》提出要“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因此,對于這一需要“在發展中逐步加以解決”的問題,還存在一個解決的過程。
法律環境的完善同樣也需要一個過程。《意見》提出,要“為大力發展資本市場創建良好的法制環境”,針對上市公司質量問題,《意見》也提出了兩個責任追究制度。但是,除了行政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外,如何完善民事賠償機制,尤其是建立集體訴訟制度、舉證倒置制度等,更是關鍵之所在。只有加大上市公司尤其是相關責任人的違規成本,才能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才能真正做到“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可喜的是,目前對完善市場經濟環境和法律環境的預期是樂觀的。黨的十六大確定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對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作出了部署;國務院此次發布的《意見》,也對資本市場環境建設、法制和誠信建設等提出了具體的指導意見;此外,證券法修訂工作已經展開,公司法修訂也以列入立法計劃。可以確信,隨著國務院這一綱領性文件的貫徹落實以及各種環境的不斷完善,中國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將不斷邁上新的臺階。
(上海證券報記者 蔡云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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