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段彤
昨日,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刊登了兩份結果迥然不同的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并出現了證券市場罕見的兩個董事會并存的局面。同時有關當事人發表聲明稱將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上述問題。而公司股票也于今日被特別處理。作為投資者,應如何看待公司運作中出現的這一現象?記者采訪了從事公司治理研究的法律專家、北京證泰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曾海律
師。
趙曾海律師說,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是保證投資者利益的法寶,如果公司治理結構出現了問題,會危害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危害投資者的利益。中小投資者由于其知情權得不到保障,更易受到蒙蔽,導致利益的損害。
針對宏智科技兩個臨時股東大會同時召開、兩個董事會并存的現象,趙曾海律師說,投資者應從法律角度冷靜地分析。他說,《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對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都有規定。《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了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況:即,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在第一百零五條中還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本法規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趙曾海律師說,《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中也對股東或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做出了詳細的規定。第一,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或者監事會提議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應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會議議題和內容完整的提案。第二,如果董事會做出同意召開股東大會決定的,應當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征得提議股東的同意。第三,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后,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董事長負責主持會議,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只有按照以上條款的規定運作,才是合法的。中小投資者要處處從法律的角度考察股份公司的運作情況,才能了解公司治理的方式是否合法,從而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到非法的侵害。
趙曾海律師認為,良好的公司治理,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公司的有效運行不僅需要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發揮作用的內部監控機制而且需要一系列通過證券市場、產品市場和經理市場來發揮作用的外部治理機制,如公司法、證券法、信息披露、會計準則、社會審計和社會輿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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