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客戶資產管理存三大疑慮 等待相關細則解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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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12月27日 10:39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自從《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頒布以來,各家券商對這一"開源放水"的舉措深表歡迎,但在興奮之余,諸如"舊賬"該如何處理,是否還有足夠的業務拓展空間,保底承諾能否杜絕等問題仍縈繞在其心頭 一石激起千層浪。自從12月18日《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頒布以來,各家券商歡呼雀躍,對這一"開源放水"的舉措深表歡迎。不過,興奮之余, 圍繞這些問題,券業內最近的爭論著實不少。"一切都還要等待相關細則出臺之后才能見分曉。"東吳證券資產管理部一位人士說。 舊賬舊算還是舊賬新算 無可置疑,《辦法》的頒布為券商的資產管理業務進一步確立了規則,不過,在此之前,資產管理早已成為券商普遍開展的一項業務。舊賬舊算還是舊賬新算,這對于部分券商來說是意味著生或死的關鍵問題。 據統計,截至11月底,全國132家證券公司中有70家開展了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資產總計逾700億元,相當于同期整個證券市場投資者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四分之一,對市場的影響可謂舉足輕重。 據了解,券商有相當比例的管理資產來自于有"保底協議"的客戶。某證券公司資產管理部人士透露,今年他們管理的近20億資產中,帶有保底性質的約占80%,前兩年這一比例還要高,承諾收益率在6%--10%之間。"如果把這部分資產全部規范起來,恐怕絕大部分的客戶都面臨著流失的危險。"他說。 過去,雖然在有關管理辦法中也規定了券商不得為客戶承諾收益,但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券商都會跟客戶在正式的資產管理合同之外,再簽一份補充協議,其中的主要內容就是為客戶提供最低收益保證。 雖然從法律角度而言,這份補充協議并沒有多大效力,但是,出于維護信譽的考慮,券商一般都會按照約定履行。即使是所管理的資產發生虧損,券商都寧愿自己掏錢補這個窟窿,也不愿意攤上"賴帳"的名聲。因為在這個市場中,一旦信譽受損,就意味著再難融到資金,這種后果不堪設想。 有業內人士擔心,如果規定以前的管理資產必須全部按照《辦法》執行,一些證券公司將面臨兩大窘境:其一,客戶不愿再續簽協議,大量資金流失,券商發生資金危機;其二,根據《辦法》規定,不同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必須相互獨立,單獨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券商將無法"拆東墻補西墻",資金鏈條斷裂。 形勢對于一些中小型券商來說尤其嚴峻。因為它們在品牌和信譽上無法和大券商競爭,因此,提高保底收益率就成為吸引資金的法寶,歷史包袱沉重。但它們的自有資金往往又不是十分雄厚,一旦實行"舊賬新算",面臨的壓力可想而知。 "我們正在做一些客戶的工作,爭取讓他們同意把保底收益率往下降一點,以后我們的包袱可以輕一些,但能不能見效,還不得而知。"某券商人士說。 券商還有市場空間嗎 《辦法》的頒布為券商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提供了一張"通行證",但有人擔心,這張"通行證"是不是發得稍晚了一些呢?在基金和信托都已經大張旗鼓地在市場上開張營銷工作之后,留給券商的空間還有多少? 從《辦法》來看,券商的資產管理業務,尤其是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與目前的基金和證券類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存在著許多類似之處,它們的本質都在于"聚斂散財,集合管理",所投資的對象也都重合在證券市場上。因此,三者之間必然會產生一定程度的競爭關系。 從規模上看,基金無疑是這個市場上的最大贏家。目前已開業的基金管理公司31家,已經發行的證券投資基金96只,總規模達到1641.61億份,占兩市A股流通市值超過12%。 信托公司由于起步較晚,加上受到計劃合同不能超過200份、不能公開宣傳等限制,因此在規模上遠為遜色。不過,信托公司的大客戶資源使它仍然在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 對于券商來說,能否打造自己的特色產品、擴大營銷渠道就成了搶占市場份額的關鍵。根據《辦法》規定的原則來看,各券商基本對此都自信滿滿。 國泰君安一位人士指出,券商的專業管理能力是最大的資本。由于有了在證券市場多年的浸淫和一大批專業人才,券商在資產管理的能力方面還是有一定優勢的。尤其是《辦法》中規定的非限定性集合理財計劃,其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不受限制,可以投資于風險相對較高、收益也相對較高的金融品種,這樣就給了證券公司充分的空間以施展拳腳,設計不同的業務來滿足投資者需求。 國信證券資產管理部某負責人則表示,《辦法》雖然規定券商不得進行公開宣傳,但同時也提供了相當寬泛的營銷渠道。例如,與銀行的合作可能成為券商今后的一條重要途徑。這已有先例可循。今年上半年,率先進行嘗試的"招商受托理財計劃"通過招行代銷,"國信金理財計劃"通過工行代銷,兩個產品都在一周多時間完成了5億元左右的"閃電發行",成績斐然。 保底承諾能杜絕嗎 在《辦法》中,非常引人注目的一點是對于券商"保底承諾"的做法作了嚴格的限制。其中第四十一條規定:"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有向客戶作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的行為。" 這是管理部門再一次對"保底"亮出的紅牌。不過,此前的《證券法》和《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中一再強調不得進行保底的規定,事實上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這一次,違規保底的做法能否被徹底杜絕呢? 券商對此的理解各有不同。海通證券某人士認為,保底的做法肯定已經不合時宜,前兩年券商的保底行為已經被證明是飲鴆止渴,今后這種行為將越來越少。而且,隨著監管體系越來越完善,保底將受到嚴厲的懲罰,券商再違規操作是一種愚蠢的行為。 但另有人士尖銳地提出,保底的做法不可能被徹底消滅,因為對于一些品牌并不響亮的證券公司來說,保底幾乎是它們惟一可以吸引客戶的手段。《辦法》中雖然規定,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必須向管理部門備案,但這并不能完全阻止某些券商暗地里以其它方式向客戶提供承諾。例如,先前普遍采用的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可能繼續存在,以其它賬戶的資產進行抵押等變通方式也可能出現。 還有人士注意到了《辦法》中關于券商自有資金可以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規定。廣東證券資產管理部負責人認為,盡管不再向客戶承諾保底收益,但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將有利于提升券商的競爭力。這等于將券商自有資金與客戶資金捆綁操作,實際上會使客戶產生風險共擔的心理預期,從而增強客戶對券商的信任度。 管理部門在對《辦法》的解釋中還提到,在不做出"保本保底"承諾的前提下,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參與資產管理,可以在合同中對其投入的資金數額和承擔的責任等作出約定,這種約定不構成法律上的"保本保底"承諾。對此,有人士表示,"自有資金承擔責任",到底可以承擔到怎樣一個程度,會不會形成事實上的變相保底,這種可能性還值得探討。 (《上海證券報資本周刊》記者葉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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