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皮雜談
2003年12月23日,全中國所有的報紙,所有的頭版頭條都是一樣的,都是中共中央修憲的建議內容,不一樣的是題目,有的突出的是人權條款,有的突出的是“三個代表”,而大多數財經類媒體突出的則是“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修憲不是什么新聞,“三個代表”要入憲也是情理之中的,要體現“與時俱進”,憲法就會有修改,這次修憲不是第一次也不會是最后一次。
引起社會關注的恰恰是“公民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入憲以及表述方式。中共中央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修憲建議中建議,五、憲法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
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中共中央在第五次修憲建議中首先是引入了私有財產權的概念,其次是引入不受侵犯的被動表述方式,其結果是突出“公民”的主導法律地位,私有財產“神圣”的象征意味由此得以充分的表述。
私有財產權的保護該不該入憲,私有財產是否享有“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相同的憲法地位一直以來就有較大的爭議。反對者認為一來私有財產沒有公共財產那么神圣,二來有關私有財產的保護在民法通則中已經有過表述,因此,根本就不必在憲法中給予明確,甚至有人不無道理地反詰,如果說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那么當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發生沖突時怎么辦?怎么辦?中共中央的修憲建議中已經很明確了,增加“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的條款。
其實,“公民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入憲規范的不僅是國家和公民的財產關系,更具現實意義的是規范了公民與公民、公民與社團、公民與非政府組織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
依照刑法第92條規定,公民私有財產包括憲法中提及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等生活資料,也包括“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更包括“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而后兩者并沒有在憲法中取得相同的法律地位,換言之,不受憲法保護,因此,憲法中涉及的私有財產權僅屬單項列舉,是不完整的。
這種不完整在現實的民事交往中就會產生所謂的法律真空,所謂的“法無禁令視為可行”,所謂的探索和創新。這種痛楚中國股民是最有體會的。手中的股票眼睜睜的看著就被別人以拯救者的名義劃走了,這種明目張膽的侵犯居然還會得到法院的協助,令人不可思議的背后就是對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蔑視,對于中國股民獨立處置財產權的剝奪。事實證明,我們在這種“市場創新”出現時的擔憂并非杞人憂天。2003年銀山化工圍繞著重組所展開的騙局和鬧劇正是效法這種“創新”的后果,唯一令人欣慰的是玩火者自焚,因為令人遺憾的是阻止這一切的并不是投資者保護機制的作用,而僅僅是銀山化工的操盤手做的實在太過分,引起天怨人怒。
中國股市是一個以“辦不好可以關”的輿論氛圍中走出來的股市。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中國股民的投資具有“可以關”的非法性,中國股民的投資收益在很多人的眼中更是屬于非勞動所得,合法性更是受到質疑,在這種情況下,“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入憲對于中國股市的投資者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和偉大的現實意義,對于提升中國股民對于中國股市的信心無疑具有直接的刺激作用。
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恒心是什么,說到底是信心,對自己的信心、對社會的信心。一個沒有恒心的社會是動蕩的社會,一個沒有信心的市場必然是一個崩潰的市場、一個沒有行情的市場。
值得指出的是,“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入憲保護的不僅僅是先富人群,相反受惠最直接的是普通的弱勢人群,為什么這么說呢?因為作為先富人群他們實際上對自身財產的保護擁有多種手段和途徑,也不會缺乏代言人,而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講卻只有法律一條途徑可以依賴,他們才是這個社會中最容易受到傷害的人群,他們的私有財產才是這個社會中最可能被侵犯的財產,他們的投資才是飧鏨緇嶂兇羈贍鼙話岬睦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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