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即將期滿,銀廣夏投資者民事索賠案至今仍無說法。究竟誰游離在法律之外?
號稱“全國第一造假”的銀廣夏給廣大投資者帶來無盡傷害。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兩次頒發解釋對因虛假陳述引起的證券民事賠償案做出具體規定,但銀廣夏案似乎還游離在法律之外;盡管案件訴訟時效即將期滿,可投資者的民事索賠案至今仍沒有明確說法。
11月1日,全國各地接受銀廣夏投資者委托代理民事索賠的部分律師匯聚北京,召開“銀廣夏虛假陳述案訴訟代理研討會”,為使銀廣夏案有所突破而共商計策。
為何被擱淺
9月16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銀川中院)對銀廣夏刑事案做出一審判決,6名造假者分別以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受到應有的處罰。銀廣夏刑事案在經過公安機關三次偵查、檢察機關兩次起訴、審判機關一次延期后,終于有了明確的結果。
刑事案的判決,也讓深受銀廣夏造假之苦的投資者們看到了民事索賠的一線曙光。銀川中院的有關人士曾多次表示,民事賠償訴訟采取“先刑后民”的原則,在刑事案未判決之前,將暫緩立案、審理。
在代理銀廣夏民事索賠案的律師們看來,“先刑后民”的說法運用在銀廣夏案中實際上極為荒謬:銀廣夏刑事案與民事案就事由而論是同一個,但被告人卻不同,民事案告的是上市公司,刑事案告的是銀廣夏6位前高管,根本就不存在“先刑后民”的問題;另外,如果法院認為一案的審理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又未審結的話,法院也應當簽發訴訟中止的裁定而告知民事案的原告,而且“先刑后民”原則指的是案件審理,并不影響法院進行新的立案。
盡管不合法理,可掌握立案、審理權的法院如此之說,投資者也只好無奈守候。“守得云開見月明”,刑事案終于得以判決,民事案總該有消息了吧?
然而,投資者們所看到的一線曙光又在逐漸化為幻影。刑事判決已過去許久,而律師們在聯系民事索賠立案事宜時,得到的答案仍然是“等待”。
時效期限將至
等待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等到時效期屆滿也無結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對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所做的司法解釋,投資者對銀廣夏提起證券民事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是在證監會做出處罰決定日之后的兩年以內。證監會對銀廣夏行政處罰決定是在2002年4月23日做出的,而銀廣夏則是在2002年5月16日才做出相應公告。“按照司法解釋,銀廣夏證券民事賠償案的訴訟時效到明年4月23日;若考慮《民法通則》中‘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規定,時效也只能延續到明年5月16日。”上海聞達律師事務所的宋一欣律師解釋說。
“時間所剩不多,再扣除春節放假的時間,真正屬于我們的時間還有多少呢?”投資者們心急如焚;“如果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而法院又不給明確的說法,投資者們將徹底喪失請求被告給予賠償的權利。”代理律師們憂心忡忡。
自上而下能否突破
代理律師們不甘心再如此空等下去,他們打算聯合起來,主動出擊。此次研討會上,律師們將就銀廣夏案審理的程序性、實體性等方方面面的問題展開充分研討,其中將著重探討由于法院不受理而導致訴訟時效屆滿后是否能尋求司法賠償的問題。
目前當務之急,是讓法院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前能夠恢復立案工作。今年6月份,宋一欣律師曾給銀川中院的院長徐學林寫過一封信,與其商榷法院對待銀廣夏民事案件所存在的問題,以求推動法院的審理、立案工作。宋律師稱至今沒有收到徐院長的回復。徐學林則向記者表示,他沒有見過那封信。并且,銀川中院已向寧夏高院打了報告,也正在等待答復。
據了解,此次律師們決定“從上而下”推動銀廣夏案的進展,研討會之后,他們將把會議研討的結果以聯名信的形式,直接寄給全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記者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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