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曉晴
胎動:從《投資基金法》到《證券投資基金法》
1999年3月30日,根據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組成由部分委員、中國證監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以及專家學者參加的起草組,《投資基金法
》起草工作正式啟動。
8個月后,《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組在深圳舉行首次國際研討會,邀請了國內及英國、美國、德國、澳大利亞等國著名的經濟法學人士提意見。據此《基金法》(草案)于2000年1月24日公開亮相。這也是社會上首次見到的《基金法》(草案),當時是11章127條。
直到2002年以前,各類投資基金要統一立法的思想一直是立法思維的主流,《基金法》(草案)要把上述三塊基金都包括進去。因為證券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與創業投資基金三類基金當事人之間的基本法律關系相同,有統一立法的基礎。
但2002年初在北京皇城賓館召開的研討會上,原國家計委對涉及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條款提出異議,無法協調。最后,經過領導組的討論,決定《證券投資基金法》先出臺。
一審:確保基金財產獨立性
在縮小調整范圍的同時,正式提交的草案也將私募基金的相關規定排除在外。草案雖然規定,基金份額可以向非特定對象發售,也可以向特定對象發售。但作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私募基金,其操作和種類不盡相同,管理也較復雜,法律不能作出太具體的規定。“私募基金”的管理辦法將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細則。
在確立了調整范圍后,《基金法》對證券投資基金的基本內容進行了規定。草案對證券投資基金的概念作了闡述,對基金財產進行了一系列規定,以確保基金財產的獨立性。在組合形式上,對公司制基金作了原則規定,同時確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二審:短期融資問題成焦點
一審完成后,業內仍有較大爭議。提交二審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主要修改內容有以下幾點:一是對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范圍加以限制;二是加大了對基金管理人的限制、對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高管人員規定更嚴格的條件;三是對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利用與其他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聯關系,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四是增加對封閉式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條件和程序的規定;五是要求開放式基金的基金財產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等。
另外,二審稿中對設立基金公司的出資人也作出了嚴格規定:最近3年內沒有違法記錄,且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億元人民幣。與原草案相比,二審草案加大了對基金管理人的限制,對基金管理公司高管人員的條件、資質,以及基金財產的運用,都作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同時,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懲處的措施更加嚴厲,相關罰款金額也提高了標準。
但二審稿面世后,其相關條款還是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激烈爭論,特別是否應保留允許開放式基金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的規定、有權自行召集會議的基金持有人的持有比例、基金發起人準入門檻的高低等。
二審稿草案第59條規定,根據開放式基金運營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為基金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對此,有兩種相左的意見:反對者認為,我國實行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禁止銀行資金入市。如果允許基金管理人為基金申請融資,需要考慮是不是違反上述規定,會不會帶來金融風險。再有,融資的財產擔保、融資利息由誰負擔等問題都還需要研究。因此,建議刪去這一規定。而支持者認為,基金管理人為基金申請短期融資,有利于及時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有利于穩定證券市場。
三審:為私募基金預留法律空間
在經過四個月的調查研究和深入討論后,10月23日,《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再次提交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三次審議。
三審稿對二審稿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基金持有人大會參會代表基金份額的規定恢復為一審稿中的50%;刪除了允許開放式基金短期融資的規定,但也沒有禁止,這意味著實踐中仍有融資可能;擔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級職務人員的資格年限從二審稿的5年降低為3年;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可持有基金;為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的行為留有法律空間,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等等。
10月27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三審意見,形成了建議表決稿,對三審稿作了約九處修改,主要集中在對證監會授權范圍的明確、基金宣傳活動的進一步規范等方面。
三審稿中有關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和終止上市交易的條件、關于禁止從事基金業務的人員范圍、關于封閉式基金擴募或延長基金合同期限的條件、關于公布招募書等文件的種類等,由法律、行政法規作規定,不再授權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作規定。
同時,建議表決稿對召開持有人大會參會比例的表述也更清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但是,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還有,建議表決稿還對三審稿明確基金管理人在不可抗力等不能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消失后,仍應當及時支付贖回款項;明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的罰款、罰金,由其固有財產承擔;規定基金從業人員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活動和其他活動的,除追究民事和行政責任外,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等。
至此,爭議各方就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問題已基本達成一致,《基金法》也到了“瓜熟蒂落”的時候了。
中國經濟市場化的里程碑
解讀證券投資基金法
單獨立法凸現基金主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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