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賠償優先
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和民事賠償優先原則,這在新通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法律規定,違反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基金立法的一個核心問題,是要充分保護基金投資人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實現這一宗旨,法律針對目前基金管理中的有關問題,從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及禁止違規關聯交易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
法律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本法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三種基金留發展空間
證券投資基金法針對我國基金業的實際發展情況,分別為“基金中的基金”、“私募基金”和“公司制基金”預留出了發展空間。
對于基金能否買賣其他基金份額,在法律審議時,有的部門提出,在國外有些基金專門購買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額,我國也準備設立這種基金。另一種意見則認為,為防止基金管理人利用不同基金之間的買賣進行利益輸送,一般應當禁止基金之間相互投資。為此,法律規定了基金財產不得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這為“基金中的基金”的發展留出了空間。
針對目前我國事實上存在的私募基金和尚未發展的公司制基金(國際上比較普遍的基金形式),有的委員認為法律應該予以涵蓋,而有的委員則認為私募基金情況比較復雜,而公司制基金發展尚缺乏實踐經驗,可暫不予以考慮。故此,對這兩種基金,法律授權國務院另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需備足款項應對贖回 申請短期融資有待探索
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基金財產中應當保持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在這部法律審議時,能否為開放式基金申請短期融資曾是爭議的焦點,考慮到分歧較大,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既沒有給予肯定,也沒有予以否定。這意味著今后還可以對此問題作進一步探索試驗。
基金管理人違規運作 托管銀行可拒絕執行
為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和維護投資人的利益,基金托管銀行將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可拒絕執行基金管理人的違規運作。
法律規定,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家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我國現在獲得基金托管資格的銀行共有8家,分別是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浦發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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