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連洲、夏斌眾專家論私募基金的政策與風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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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10月17日 07:35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投資基金法》工作小組組長王連洲:對于數額巨大的“地下基金”,應采取疏導的辦法,使之在法律的框架下得以規范。王連洲表示,在起草《投資基金法》的過程中,已充分考慮到了中國幾千億“地下基金”的現實存在。但是根據中國的國情和現狀,“地下基金”不等于就是私募基金。但不管怎么說,應對這部分基金正視其客觀存在,并加以正確引導。 《投資基金法》中會給予一部分私募基金合法的地位。但這種合法性是有條件的。 有人提出凈資產要不低于100萬,每次投資額不要低于20萬,還要具備一定的投資知識、投資經驗。對投資者而言,不是一般投資者都可以玩這個游戲的。允許成立私人資產管理公司也未嘗不可,但是需要牌照、資格認證和備案。這是個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的措施。按經濟發展的規律、市場的需求,不能排斥民間的資本可能會借這個機會進入到機構投資者或者基金管理者的隊伍中去。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長夏斌:私募基金是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各國對于私募基金是通過一定的法律明確予以約束的內容。監管的重點一是投資者的實力要求,二是信息傳播的一定限制。從市場經濟不斷深化的角度而言,這樣一種集合投資是市場經濟發展深入的一種重要金融服務領域,其趨勢是無法阻擋的,只能對其加以正確引導。 但按照我們現有的法律,私募基金很多行為是違規的。一方面,目前對這個問題沒有明確的制度規定。在工商局領取執照的業務范圍內沒有代客理財。另一方面,在沒有監管的情況下,私募基金可以做惡莊,也可以通過股票的抵押貸款,不斷從銀行套取資金。因此存在很大的潛在風險。因此加快立法,加強引導是刻不容緩。 未來,處于有關法規監管之下,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之間應當是共同競爭的伙伴關系。為了減少市場風險,防止類似中科崩盤的事件再度發生,最好的辦法,就是把私募基金暴露在陽光之下,陽光是最好的殺毒劑。將來私募基金的公開化,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做大私募基金有利于應對加入WTO對中國基金業的挑戰。 中國證監會基金部副主任祁斌:現在國內還沒有一個私募基金的明確定義,在法律上也沒有實體的定義。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從募集的形式看,公募基金面向公眾募集。廣大中小投資者沒有足夠的財力,也沒有足夠的專業知識來規避風險保護自己,政府的職責就是保護這批人。因此公募基金需要受到嚴格監管。 相對來說,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就比較寬松。為什么?第一,私募基金面向的投資者范圍比較小,它的社會影響比較小。第二,它有一定的資格認證,比如投資者需要一定的財力。這批人有足夠的財力和資源來保護自己,也有足夠的風險防范意識。 平安證券綜合研究所副所長劉傳葵:私募基金只適合那些擁有大量閑錢的投資者,由于資金充足,在資金抗風險方面的能力就強了。另外,這一部分人不但要有錢,而且還要掌握相關投資信息和必要的專業知識,這是自我保護的一種必備條件。許多大投資者的自我保護意識都很強,而且其利益也不易被損害。 相反,中小投資者的自我保護意識相對較弱,并且缺乏自我保護的能力及有效手段。即使中小投資者有自我保護意識,當其權益遭到損害時,組成聯合集體與損害者抗衡,但也會由于其是分散的個體組合,因缺乏諸如有效的組織者、專業知識以及聯合成本過高等原因而導致無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因此,私募基金的法制化建設是十分重要的,中小投資者也能明確自己的風險和權利保護措施。 (官建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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