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過四年立法歷程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將提交10月23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三審。如果沒有大的分歧,10月28日即付表決
北京消息 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委員長會議的決定,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將提交10月23日至28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三審。來自最高立法機關的消息還證實,如果沒有大的分歧,該草案將于會期的最后一天,即10月28日交付表決----走過四年立
法歷程的證券投資基金法,正大踏步向我們走來。
提交三審的基金法草案較二次審議稿有哪些變化?關注這部法律的人都把目光轉向了二審時的爭論焦點,以及隨后進行的立法調研可能對二審稿帶來的修改。
證券投資基金有定義嗎?
什么是證券投資基金?這一問題曾讓市場各方爭論不休。有人認為基金是一種投資方式,有人認為是一種資本集合體,還有人認為是組織形式、投資計劃、金融產品等等。
草案一審稿采納了以組織形式定義基金的意見,規定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形成獨立的基金財產,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的投資組織。"
一審稿提交審議時,委員們對此提出了審議意見。在綜合考慮委員意見的基礎上,二審稿將基金定義式的規定修改為目前對該法調整范圍的規定。
回避定義使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缺少了對法律調整對象的規定。有立法人士透露,現有的規定在三審時不會有變化,因為回避定義的同時也回避了沖突,便于法律的順利通過。
允許開放式基金短期融資的規定刪不刪?
草案一審稿規定,根據開放式基金運營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草案二審稿也保留了該規定。
但是此條規定也引發了激烈的爭論。有人認為,我國目前實施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禁止銀行資金入市,如果允許基金管理人為基金申請融資,這一禁令是否會被打破?是否會帶來金融風險?即便融資可以進行,那么這種融資是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和財產作擔保,還是以基金財產作擔保?融資利息是由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共同負擔,還是由未贖回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負擔?
也有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為基金申請短期融資,有利于及時支付基金持有人的贖回款項,避免因巨額贖回給基金管理人造成資金壓力,有利于穩定證券市場。
據悉,考慮到可能帶來的金融風險,三審稿極有可能刪去允許開放式基金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的規定。但有關人士同時稱,法律沒有對短期融資開口子,但是也沒有禁止性規定,并不表示實踐中這種行為不可能做。
多大比例持有人參會才有決定權?
基金法草案二審稿的最大亮點是對基金持有人的權利作了全面的規定,明確了基金持有人的話語權并體現了其自治原則。而其中的三個百分比是核心------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有權要求召開持有人大會;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額30%以上的持有人參加,并經代表50%以上參加表決的持有人同意,持有人大會才可對審議事項作出決定。
這之中爭議最大的數字是30%。在一審稿中,這一數字是50%。二審稿將該比例降低為30%,令基金持有人十分振奮------從50%到30%,基金持有人大會決定權的實施難度得以降低,法律保護持有人權利的傾向更加明顯。
但也有觀點認為,30%的比例過低,所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夠,該比例還是在50%較為合適。
據記者了解,三審稿有將這一比例恢復至50%的可能。最終被寫進法律的究竟是多大的比例,不日就會有答案。
(記者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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