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改困惑 保護投資者還是管制證券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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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8月30日 10:16 21世紀經濟報道 | ||
左小蕾 正確的前提才有正確的結論 經濟學和金融學的理論像其他學科的理論一樣,都有假設和前提。如何充分使用前提條件始終貫穿定理證明的全過程。前提條件使用得好,定理的證明就比較漂亮;前提條件使 最典型的例子是在亞洲金融危機中關于人民幣是否應該貶值的辯論。當時中國面對國際國內的利益集團呼吁人民幣貶值的巨大壓力。國內的“貶值派”的理由之一就是由于周邊的國家貨幣的貶值,中國出口的價格優勢降低,大大影響出口增長。只有人民幣也相應貶值,重振價格優勢才能一定程度地對沖亞洲金融危機對中國出口的沖擊。這是不對的。如果人民幣貶值,如驚弓之鳥的其他各國貨幣會應聲再貶,人民幣與其他貨幣的相對位置不會改變,價格優勢無法實現,出口也就不能因為價格優勢而得到增長。 問題很明顯,不是經濟學的結論不對,而是“貶值派”在應用理論的時候沒有嚴格遵守前提條件。當時周邊國家的經濟非常動蕩,任何一個風吹草動都會帶來新一輪的危機。人民幣不可能在給定周邊國家貨幣不變的條件下,一廂情愿地貶值。有前提才會有結論,前提不存在結論不成立。幸運的是,中國政府做出了人民幣不貶值的英明決定,否則亞洲的經濟很可能是另外一個局面。 立法中前提假設同樣重要 在前提假設重要性的意義上,立法比經濟學的定理應該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美國兩部著名的證券法,《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誕生背景是20世紀30年代的股市大崩潰。這兩部證券法的前提假設是“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兩部大法的內容歸納起來不過是兩方面,一是強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二是全面限制證券中介的內幕交易。在證券市場上投資者的信心是市場發展的根本。但市場的信息在市場參入者之間比較,對投資者特別是對個人投資者來說是極不對稱的。換句話說,投資者在證券市場的信息獲取上是完全被動的,是弱勢群體。上市公司的虛假信息披露,直接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證券中介利用對市場的供需雙方擁有更多的信息為自己謀利益,直接損壞投資者的利益,破壞證券市場的基礎。為了證券市場的發展,必須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環境,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同樣的,如果當年不是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為前提,而是以“管制證券公司的行為”為前提假設,這兩部大法可能都是另一副面孔。 修《證券法》先探本質 中國證券界人士都在關注《證券法》具體條款的修改。我認為,更重要的可能需要首先對新版本的《證券法》的前提假設或者說本質做深入的探討,具體的條款是實現本質的保證。不同的前提假設,會導致不同的條款設置。 如果是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為前提,所有的條款設置就會沿著只要對投資者有利就可行的思路去制定。比如,做空機制可以幫助投資者對沖市場系統風險;做市商可以活躍市場制造流動性,可以幫助投資者規避流動性風險;新的投資工具的推出可以給投資者新的投資機會,等等。這種思維方式,就會導致《證券法》的條款修改更充分地考慮如何推出這些制度,如何發揮這些制度對投資者的正面作用同時最小化這些制度對投資者帶來的負面影響。 而如果以“管制證券公司的行為”為前提假設,事情可能面目全非。做空機制給證券公司更大的炒作空間,牛市可以炒,熊市也可以炒;做市商讓證券公司坐莊合法化;新的投資工具,一不小心,證券公司就有可能把風險轉給銀行轉給投資者,等等。這時候的《證券法》的修改可能更多地設置一些禁令性的條文,對證券公司進行行為約束。 不同前提假設產生不同的“法”,我們依什么樣的法治國,依什么法治市,可能與不同的前提假設的設定休戚相關,在某種意義上,可能成為立法之依據之根本。《證券法》的修改不能就事論事,進行純條文的修改,必須圍繞核心前提,沿著正確的途徑,按照正確的方法,使用正確的工具來演進,使新版《證券法》真正可以成為依“法”推進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經典之作。 經濟學不可以模擬,實驗經濟學的發展還有待時日。哪類假設能使新版本的《證券法》更適合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們無法像化學和物理學那樣對給定的條件進行模擬試驗來比較結果。但是正確設置和運用前提假設的研究方法,無疑是帶來不論是實證經濟學還是規范經濟學繁榮發展的基礎方法論中的重要分析框架和工具之一。立法和修法,不妨借鑒經濟學的方法論,可能帶來在邏輯上更嚴謹,在法律上更完備的效果,避免由于觀念上的偏頗造成法律制定的不公平,也避免法律變成部分利益集團的相互妥協的產物。 (作者系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首席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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