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河證券總裁朱利:改革證券發行審核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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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8月28日 08:33 證券日報 | ||
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總裁朱利 我們認為,關于《證券法》中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的修改應當堅持三個原則: 第一,對于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的重新安排,既要立足于中國,又必須著眼于國際市場發展,吸收和借鑒發達資本市場發展過程中的成功經驗。 第二,既要體現《證券法》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可操作性;又要賦予證監會一定的權限,以體現立法精神與市場“與時俱進”的靈活性。 第三,在相關法律條款設計上,既要考慮我國資本市場的歷史發展階段和現有的市場容量水平,又應具有前瞻性。主要問題及建議 (一)公開發行與私募等發行方式的界定問題 《證券法》第二章為“證券發行”,按照國際慣例,證券發行可公為私募和公募兩種方式,目前私募發行呈逐步增長的趨勢,在我國證券市場的實踐中,私募發行也已經取得了一定的經驗。但第二章中所有條款的規定未對私募發行方式作出明確規定。這在實踐中造成許多發行行為難以認定,無章可循。 因此,我們建議《證券法》的相關內容修改表述為公開發行須遵循證券監管部門規定的披露信息的內容和方式發行。未經有權部門核準,任何人不得以公開或非公開方式發行證券。 (二)關于股票發行條件與審核標準問題 從目前證券發行市場的容量來看,《證券法》有的條件又過于簡單,增加了監管部門審核的難度。另外股份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才能發行股票的條件也應該修改。 因此在本次修改中關于股票發行條件與審核標準的確定應考慮在我國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需要。我們建議參照國際慣例,將發行審核委員會改為上市審核委員會,主要進行上市審核。為今后股票發行制度由核準制向注冊制過渡創造法律條件。另外,在發行審核中,對于再融資與IPO的審核應區別對待。 (三)關于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的問題 現在的《證券法》第14條規定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發行審核的權力集中于發審委且缺少社會的監督壓力與制衡機制,增加了尋租的可能性,增加了證券發行的交易成本,降低了發行市場的效率,并影響了發審委和監管部門的公眾形象。目前的發行審核方式如不進行改革將會影響證券發行市場的發展。 因此本次《證券法》的修改應對證監會與發審委的權力和責任加以明確,并使發審委的審核機制透明化,使其接受公眾監督。我建議,對股票發行申請的審核:1、對不符合股票發行法定條件的發行申請,證監會有權直接作出不予核準或終止發行審核的決定;2、將發審委制度作為聽證會的一種形式,證監會認為有必要時舉行;發行人和各中介機構均可參與,公開答辯,發審委員記名投票;3、對完全符合法定條件且不會構成侵犯公眾和投資者利益的,證監會可豁免發審委審核程序直接作出予以核準的決定;4、證監會另行規定的其他形式。 (四)明確市場參與各方的權利和責任,確保上市公司質量 要規范證券發行市場的運行,必須明確市場參與各方包括發行人、中介機構、投資者和監管機構和權利和責任。 公開發行和上市保薦人制度有利于通過明確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責任而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保薦人制度的實施一方面要求對現行發審制度進行相應的配套改革,同時也為簡化發行審批程序、放松發行管理準備了有利條件。 本次《證券法》的修改應為保薦人制度及其配套改革提供立法依據,為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履行相應的保薦職責提供法律保障。 (五)條款設計要預留一定的發展空間和余地 《證券法》作為證券市場的基本法律,主要作用應當在于建立和維擴一個有效的資本市場,其修改應著眼于整個證券市場健康、規范、長遠發展,立足于建立一個明晰的市場框架和建立一套促進競爭、效率的市場規則。這樣,就能在更好地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權威性的同時,促進市場發展的完善。 本次修改工作應充分考慮加入WTO后金融證券業的發展趨勢,和與國際市場對接和競爭的要求,為今后的發展預留足夠的空間。包括前面提及的私募發行、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的建立、向注冊制的過渡等都應有相應的條文設計。同時建議授予證監會相應的權利,授權其可根據市場變化的相應情況,在符合公眾利益和保護投資者的前提下制訂相關條例和規則對公司法和證券法相應條款做出補充或調整,以滿足市場發展的新需要和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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