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義相:證券立法與投資者保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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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8月28日 07:55 證券日報 | ||
天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董事長林義相 界定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據 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是投資者最根本的合法權益。證券立法的目的是為了給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合適的法律環境、法律框架和法律依據。 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是所有投資者共同的根本利益所在。證券立法如果不能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還談什么投資者保護呢? 投資者的天然合法權益。在證券市場上,投資者的有些權利和利益是天然的、絕對的,是不能被剝奪的。這些權益如果不能在證券立法中作為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證券市場就不但不可能發展,而且根本就不可能生存。這類權力和利益如交易的自愿性,財產所有者的權益,交易過程參與者的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等等。而另一些權益,更多的是人為的約定或者是利益的平衡,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加以確認而成為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不是可以叫做投資者的制度性合法權益。 投資者的制度性合法權益。困難和復雜的是對于投資者的制度性權益的承認、界定和保護上。由于這類權益沒有一個絕對的標準,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縮性和不確定性,往往是隨著制度和改革和變遷而發生變化。 在證券立法中,這類權益涉及的面很大,對于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影響很大。這些制度性的權益,并不是絕對的,是會隨著制度的變革而發生變化的,因此也是爭議和分歧最大的地方。但是,在制度性權益的界定和保護上,最能體現立法是否能夠順應變革的歷史潮流,是否能夠做到與時俱進。好的證券立法,不僅可以順應我國的體制改革,還會推動和促進改革,不好的證券立法,會成為體制改革的障礙。 合法權益保護的限度和執法 證券立法中界定的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范圍就是證券法律應當保護的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的限度。范圍的界定很重要。范圍過窄,起不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作用;范圍過寬,事實上實現不了,跟沒有保護差不了多少。 在證券立法過程中,不能追求不切合實際的利益保護,要避免立法過嚴的問題。證券市場就是在不斷的出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過程中發展起來、完善起來的。我國這樣一個“新興+轉軌”的證券市場更是如此,是在與舊體制的摩擦、沖突和對抗中逐步向前發展的。這些摩擦、沖突和對抗,都會被認為是問題。如果沒有這樣的問題,我國證券市場就不會發展。如果為了避免可能侵權的很小概率事件,并且可能僅僅是被一些人認為的侵權事件,而禁止了大量經常發生的正常的業務活動,這樣的法律不僅不能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且是對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傷害,是對全體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的侵害。 立法過嚴會導致一系列的嚴重后果。由于立法過嚴,一旦違法行為成為普遍的現象,就會導致法不責眾,執法部門就不可能履行其執法的職責,一旦執法機構不能嚴格執法,就有可能超越法定的權限隨意地選擇性執法,市場上也會出現不遵守法律的特權主體。因此,在證券立法中應當注意這樣的現象:立法過嚴,違法普遍,執法必松,法外特權。 立法應當為證券市場的發展留有一定的空間,使得市場各類主體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可以正常地開展業務,可以正常地生存和發展。當然,這不是保證每一個具體的參與者都能夠生存和發展,而是只有具有競力的參與者才能發展壯大,不適應的將被淘汰,新的進入者可以參與競爭。只有允許正常業務得以開展,依法經營的參與者能夠生存和發展和法律才能夠得到遵守;只有當違法違規成為少數或個別現象的時候,才有可能嚴格執法;只有在法律能夠得到嚴格執行的時候,才有可能要求執法機構嚴格履行其執法的職責,這樣的證券市場才可能是一個法治的市場。 規則與參與主體的問題 證券立法是制定規則,而規則是要由各方參與主體來遵守的。我們在考慮修改規則的同時,更需要考慮培育合適的參與主體。 在我國證券市場上,如果沒有按照證券市場要求來行為的市場參與主體,規則的作用是有限的。從我國現有的證券法律法規來看,規則已經很不少了,但很多規則并沒有被市場參與主體所遵守,并且,不遵守法律法規的市場參與主體也不能得到有效地查處。可以肯定地說,如果我們的市場參與主體還是這樣的狀況,法律上的放松可能會導致市場行為的失控,不但不能獲其益,反而要受其害。 在嚴格執法的背景下,應當在處罰機構的同時,加大對機構中直接責任個人的處罰力度。對于機構的處罰通常會對市場的正常運行甚至社會安定造成很大的沖擊,需要十分謹慎,而對個人的處罰則往往可以收到更加直接的震懾效果。 對于投資者的保護,最終要落實到權益上,引入民事賠償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有效的民事賠償機制,可以鼓勵廣大投資者從自身的直接的經濟利益出發與違法違規行為作斗爭,這是證券市場上維護法律尊嚴的人民力量,是比一般的政府監管部門更加雄厚持久的力量。有效的民事賠償機制,要讓違法違規者付出相應的經濟代價,直至身敗名裂。 因此,證券立法要想推動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就必須在改造證券市場參與主體方面有所突破。規則的完善和參與主體的改造,二者不可偏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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