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強烈建議:讓差勁的券商機構退出市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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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8月27日 15:55 深圳商報 | ||
參加《證券法》修改的專家建議 讓差勁的券商退出市場 在8月25日至26日連續兩日由中國證監會主辦,中國證券業協會、上交所、深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協辦的“證券法修訂研討會”上,與會的20多位專家圍繞當前我國證券 明確券商“退出”機制 海通證券公司董事長王開國與金曉城博士圍繞《證券法》中“券商分類管理”的相關條款如何調整發表看法時表示,隨著市場的發展以及券商經營的不斷延伸,粗線條式的規定在監管層加大監管力度、券商積極推進業務創新的背景下已顯得“極為不適”,應明確規定分類標準,并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考評機制———可以考慮規定“綜合性證券公司內部管理不健全、市場份額嚴重下滑、市場聲譽不佳的,可以被降級為經紀類證券公司”。此外,還應該考慮對“建立證券經紀人制度”、“建立并完善保薦人制度”、“券商可以從事并購財務顧問業務”等進行明確的補充規定。中國證券業協會秘書長聶慶平則提出,在《證券法》修改中,應明確證券公司的“退出機制”。 強化交易所、證券協會法律地位 上海證券交易所總經理朱從玖在發言中提出,整體而言,我國證券市場仍然是一個新興市場,并處于轉軌階段,市場的發展主要由政府主導和推動,市場的監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權力,監管缺乏層次性,在法律上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地位。 朱從玖表示,我國《證券法》所規定的證券市場監管,其實基本上是行政監管為主,自律監管未作系統性的表述。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自律管理組織的定位上來說,沒有明確證券交易所是自律性管理機構———而在成熟證券市場,交易所是最重要的自律管理組織,其“一線”監督職能和地位在法律上是十分明確的;二是從監管權力來說,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享有的法定監管權力非常有限。在《證券法》修改中,應強化交易所、證券協會的法律地位和權威。 首都經貿大學教授劉紀鵬則認為,在舊有的法律沒有對監管機構、自律組織、交易所、證券協會等幾個環節進行充分明確的情形下,交易所既不是公司制、又不是會員制,定位非常不明確。有人反映說,證券業協會“靠證監會太近,靠市場太遠”,指責定位不明確。證券協會必須真正職能到位,能夠向市場進軍,能夠把不同的聲音反映給監管部門,幫助解決問題,把自律性組織的功能發揮出來。 加強信息披露和處罰力度 上交所研究中心主任胡汝銀在圍繞上市公司收購兼并機制的完善所作的發言中提出,我國現行上市公司收購法體系存在諸多不足:立法層次過多,政策性內容過多,缺乏操作性,難以適應上市公司收購的現實需要;現行規范之間就某些問題的規定還存在“沖突”;相對于法律許可制度,個案審批過多,導致透明度較差,隨意性大等等,以至于一些收購中實際出現了“走過場”等怪現象。亟需規范和健全。 多位專家在討論中特別對上市公司收購中被“掏空”的現象進行了論述,要求在證券法修改中進行明確。中國證監會上海辦主任張寧則表示,在以往上市公司收購中,有關法規并未明確要求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進行清楚披露,建議在修改證券法中,對類似的上市公司收購行為設立“信息披露”的規定,并增加處罰條款;考慮到在一些反復收購行為案例中上市公司被“掏空”,中小投資者權益不能得到保證的問題,還應做出有關“持續披露信息”的義務條款,并明確具體的責任。 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主任楊華則表示,對上市公司在收購中被實際控制者“掏空”的問題,處罰力度、威懾力度均需要進一步加大。 建立多層次證券市場 深交所總經理張育軍在題為“建立和發展多層次證券市場”的發言中認為,現行的《證券法》總體上不支持、也不利于我國建立和發展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這需要修改其相關條款,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結合我國的實際,未來的多層次證券市場可以分為四個層次建設:證券交易所市場、場外交易市場(即OTC市場)、產權交易市場和代辦股份轉讓市場。(洪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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