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保薦人制度征求意見引發業內爭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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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7月21日 18:27 《財經》 | |||||
7月1日,中國證監會向國內10余家大型券商發放了《公開發行和上市證券保薦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業內意見稿。7月4日,中國證監會召集這些券商主管投資銀行業務的高層會聚北京,就實施保薦人制度征求意見,商討細節。征求業內意見稿的有關規定引起了業內人士的諸多爭議。 意見稿規定了保薦機構應該承擔十大責任及享有五大權利。這些責任包括持續跟蹤發 證券公司人士認為責任中一些規定作為保薦人的證券公司來說過苛。“我們怎么可能對大股東侵占發行人利益等行為控制得住呢?”華夏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部總經理汪民聲說。“對于券商能夠負責任的,出了問題,如何罰款、取消資格都是應該的,但是對于證券公司不可能控制住的那些問題,規定上面的責任會很難承擔。”而意見稿中規定的權利,亦被部分證券公司人士認為向保薦公司賦權過多因而無從執行。 另一引起爭議的是關于保薦代表人的規定。保薦代表人除滿足證券從業人員的一般資格要求外,還被要求:“最近三年無證券從業不良行為紀錄;最近3年內擔任過2家以上境內外公開發行和上市證券主承銷項目負責人(或主管人),且最近2年內至少擔任過1家項目負責人(或主管)。” 根據汪民聲的估算,全國能符合這個條件的保薦代表人只有170名左右。“按照征求意見稿的要求,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要先把公司做上市,加上3年的保薦期,保守的估算也要4-5年的時間,如果一個保薦代表人只能夠保薦一家,也就是說他在四年時間里只能做一家公司。”廣發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部副總經理歐陽西說,而據估算,原有的通道制下,2002年一個項目占用通道的時間平均在1.5年以上。“恐怕我們還不如通道制的時候吃得飽。”歐陽西說。在2002年主承銷商家數排名中,廣發證券以主承銷8家股票業績名列榜首。 相對于擁有大量人才的大券商,小券商將面臨無人可用的尷尬局面。“小券商的出路就是挖人”,一位業內人士明確指出,“投資銀行業內將形成一個新的保薦代表人階層。” 同時,人們認為,征求意見稿中對于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處罰制定得非常詳細,很有操作性。 按照該稿,發行人的申報文件和公開募集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發行人發行或上市當年即出現虧損;發行人發行和上市后在保薦期內出現違法違規行為而依法受到處罰等,中國證監會至少三個月不受理保薦機構的推薦,至少在一年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負責和參與的保薦項目。 此外,中國證監會還希望建立兩個系統來考察保薦人是否盡責,這兩個系統一個包含8個指標,另一個包含7個指標,中國證監會將根據這些指標進行全體上市公司的大排名。 全文見7月20日《財經》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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