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煉轉債公告引起波瀾 強制贖回遭遇違約質疑 | ||||
---|---|---|---|---|
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7月18日 12:04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徐可強 見習記者 陳懇 上海報道 7月8日,中國石化茂名煉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茂煉公司)的一則公告在眾多投資者之間石破天驚般的炸開。 茂煉公司在公告中表示,公司2003年7月28日將啟動其發行的可轉換債券——茂煉轉債 “這是對茂煉轉債募集合同中轉股條款的違約!”這一公告的突然發布,激起了投資者的強烈反應。“我們不排除啟動訴訟程序的可能性。”一位要求記者不披露其單位、姓名的投資者對記者稱。據了解,這位人士供職的福建省某證券機構持有規模相當巨大的茂煉轉債。 目前,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的嚴義明律師已經接受持有茂煉可轉債超過6億的投資者的委托,開始就此事與茂煉公司和中國石化進行溝通協商。 對于強制贖回的違約問題,茂煉公司卻有著完全不同的觀點。但茂煉公司的大股東,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石化sh600028)在記者多次致電的情況下,保持了謹慎的沉默。 “現在這是一個敏感的問題。”茂煉公司負責對外事務的陳國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不過,這一敏感問題現在還關聯到了證監會、香港聯交所等監管機構。 “轉股”合約 據陳國興介紹,根據1997年3月25日發布實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重點國有企業可以在境內發行以人民幣認購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國務院有關部門在1999年同意了茂煉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于是證監會批準該公司于1999年7月28日發行了規模15億的可轉債。 根據當時公布的《茂名石化煉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簡稱《募集說明書》)的有關條款,從2000年7月28日起,如果茂煉公司發行A股上市成功,投資者持有的茂煉轉債可以轉換為普通股。同時,募集說明書還規定了可轉債的強制轉股條款,即“可轉債到期日前尚未轉換股票的可轉債,將于到期日強制轉換為股票”。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在這里,《募集說明書》并沒有界定到期強制轉股的股票到底是否為A股流通股。 盡管部分律師認為證監會對于茂煉轉債的批準,也可以認定為對于茂煉公司上市計劃的批準,但證監會發行處的有關人士接受記者采訪時稱,證監會當時對于茂煉轉債的審批,并不代表承諾對于茂煉公司上市的批準。 中信證券投資銀行部的專業人士稱,發行可轉債的公司在發行A股時同樣需要按照有關程序得到證監會的批準。與茂煉轉債類似的南化轉債、絲綢轉債都是在經過證監會的再次審批后發行A股上市的。 上海君合律師事務所一資深律師指出,在2001年4月26日,證監會發布實施《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將前述《暫行辦法》中“重點國有企業”可發行可轉債的條款取消,將可轉債的發行主體僅限于上市公司,也證明證監會在批準茂煉公司可轉債之時,并非同時批準了其在5年內上市的計劃。 因此,該律師認為,茂煉轉債《募集說明書》中的強制轉股條款中,轉換為公司股票并非特指為上市公司的流通股,還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法人股,或者自然人股。 茂煉之辯 但茂煉公司陳國興則給出了另一說法。 陳國興稱,茂煉轉債《募集說明書》中所提及的股票特指上市A股。而可轉債轉換為公司股票的轉換價格為一定比例的A股發行價格,如果在2004年7月27日公司仍未能上市,則A股發行價格無從計算,從而可轉債缺乏轉換為公司股票的基礎,茂煉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要求對可轉債全部贖回。 但是,陳國興的這一解釋經過法律專業人士的分析之后,違約之名又從另一個角度落在茂煉公司一方。 法律界資深人士指出,如果《募集說明書》中的股票可以被特指為公司上市后的流通A股,那么相應的強制轉股條款則表明,在2004年7月27日之前完成A股上市的程序是茂煉公司的合約義務,不論以何種原因造成的公司未能如期上市,都將可以被認定為公司對合同的違約。 就此,上海市的一位投資者指出,綜觀茂煉公司的發展歷程,盡管1999年以來茂煉公司上市的機會并不是沒有的,但它總是有這樣那樣的原因,上市問題遲遲沒有解決。 時至2003年6月12日,茂煉公司發布公告稱,大股東中石化終于獲得了香港聯交所對其分拆上市的豁免函,同意其在2003年10月18日,即中國石化在香港的H股上市三年以后,可以在中國境內發行A股上市。并且,中國石化的有關人士指出,中國石化正在努力與有關部門溝通,2000年茂煉公司是因為會計計提原因造成虧損,希望能獲得證監會的豁免。據悉,這一溝通已經得到了比較樂觀的回應。 目前還余下的一個問題是,考慮到證監會審批的程序和近百家已經過會、等待排隊上市的公司所需的時間,按照正常程序,茂煉公司的上市在2004年7月27日之前能否完成尚不得而知。 但證監會發行處的人士則稱,由于茂煉轉債本身的獨特性,茂煉公司上市的情況可能需要多個部門協調進行,按照特殊的情況給予考慮。“但在情況徹底決定之前,最終會如何發展還沒有人能夠確定。” 也就是說,在茂煉公司的上市之途至少正走向明朗的時候,茂煉公司7月8日的公告突然宣布有可能全部贖回公司可轉債,其用意何在,委實難以捉摸。 陳國興告訴記者,“茂煉公司上市的材料還沒有上報到證監會。”證監會發行處的有關人士也證實了這一點。 轉股,還是贖回? 茂煉公司7月8日的公告稱,一旦公司不能在2004年7月27日前如期上市,將全部贖回投資者持有的可轉債。這個公告觸及的正是茂煉轉債投資者最后的底線。 嚴義明律師稱,這一贖回將造成投資者,特別是在二級市場買入的投資者的經濟損失。 對于該公告,嚴義明律師表示,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這是對于《募集說明書》單方面的修改,是沒有法律效應的。如果屆時茂煉公司未能上市,且強制進行了可轉債的贖回,投資者則仍然擁有向茂煉公司提起訴訟的權利。 多位法律界資深人士均稱,如果《募集說明書》中所提及的股票特指上市公司的A股流通股,那么若茂煉公司在5年內沒有上市,使得轉股條款無法實行就屬于違約行為;如果《募集說明書》中所提及的股票可理解為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則茂煉公司在到期日按照7月8日的公告執行對可轉債的全部贖回,也是一種違約行為。 因此,如果茂煉公司不能如期上市,從以上任何一個角度看,茂煉全部贖回其可轉債都必然存在法律上的問題。 不過,具有司法管轄權的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回答則十分曖昧。該院信訪辦公室的有關人士在接受記者咨詢時稱,對于茂煉公司7月8日的贖回公告是否違約,以及將來投資者是否會因為公司已經公告而失去上訴權利的問題,法院方面目前“不能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