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草案 賦予了基金持有人更多“說話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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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6月30日 07:59 人民網-人民日報 | |||
午言 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日前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其中有關注重維護基金持有人權益的條款尤為引人注意。 截至今年5月底,我國證券市場上已經有基金75只,約占股票流通市值的10%左右,基 就現狀來看,我國的基金都是代客理財式的契約型基金,在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的三角關系中,基金管理公司處于絕對優勢地位,不僅作為“游戲規則”的基金契約由基金管理公司單方擬定,而且基金資產也由其全權處理。在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存在沖突時,侵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況難以避免。盡管法律和基金契約都賦予了基金持有人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以對關系自身利益的事情說話的權利,但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持有人只有在修改基金契約、提前終止基金、更換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情況下才可以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比起股份公司的股東來,基金持有人的參與權甚少。 在新的草案中,賦予了基金持有人更多“說話”的機會:當基金持有人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額30%以上的持有人參加,并經代表50%以上參加表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同意。這一規定比原草案降低了參會人數標準。草案還從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出發,規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必須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 對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與其他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聯關系,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草案也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當然,要使基金持有人大會真正發揮作用,還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持有人大會組織架構的設計。國外不少基金在持有人大會中引入獨立委員會,并賦予其相應責權,就大大提高了持有人大會的效率。但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將越來越受重視,我國的基金業也會更加健康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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