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基金法草案(一):持有人大會凸顯制度優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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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6月25日 08:13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 ||
本報記者 劉興祥 昨日,備受關注的基金法草案二審稿主要內容亮相了。與一審稿相比,二審稿在立法取向上有較大調整。二審稿重點對信托型基金相關當事人的行為進行了規范,強調了對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 放寬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條件是二審稿中的一大亮點。二審稿增加了基金持有人的召集方式,并且降低了參會人數標準。照此規定,持有人大會制度就有望獲得相應的法律地位。從各方反饋意見看,大多認為將有助于解決封閉式基金目前面臨的所有者缺位問題。 此前有一種觀點認為,由于基金持有人多數是散戶,人員相對分散,基金持有人大會既難以召開,也不便表決,因而沒有設立的必要。在實踐中,封閉式基金的持有人大會也大多流于形式,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基金的契約設計還存在較大缺陷,導致基金持有人往往缺乏實際的利益代表。例如,幾乎所有基金契約均規定,基金持有人大會只能由管理人、托管人以及發起人提議召開。這樣,當發生重大事件時,持有人大會能否召開還要取決于管理人等方面的態度。因此,在基金三角關系中,持有人淪落為弱勢一角。 然而,一個客觀事實是,我國以契約型基金為主體的基金體系已經形成,基金持有人與管理人實際上形成了委托代理關系。顯然,從維護基金持有人利益,保障基金規范運作的角度出發,確實有必要對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進行必要的監督。從國外運作實踐看,持有人大會制度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在封閉式基金持有人還無法像開放式基金那樣“用腳投票”的情況下,持有人大會制度就顯得格外重要了。 值得注意的是,持有人大會在成立時間相對較晚的基金中得到了重視。去年成立的基金銀豐就在契約中規定,在基金發起設立后封閉運作1年以上,如果持有基金份額10%以上的持有人提議,那么,將適時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討論該基金封閉轉開放的相關事宜。這不能不說是基金業發展的一大進步,同時也順應了市場發展的大趨勢。 因此,基金法二審稿強調了持有人大會的法律地位,其作用不可低估。尤其是隨著技術的發展,持有人大會的效率將大大提高。但是,僅僅依靠持有人大會,是否就能夠完全確立持有人對管理人、托管人形成有效制衡?從國外來看,不少基金均增加了一些能夠起到權利制衡作用的附加性結構設置,彌補原有架構設置的不足,如在基金持有人大會中引入獨立委員會,并賦予相應的責權。這有助于進一步完善基金治理結構,以從根本上改善基金持有人處于弱勢的現狀。因此,在相關法律規定中,不妨留些相應的發展空間。 根據基金法草案二審稿,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應當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額30%以上的持有人參加,并經代表50%以上參加表決的持有人同意。與以往實踐相比,這幾個具體要求就可以使得持有人大會具有相當的代表性,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確保持有人大會決議的公平性與合理性。但是,隨著一些封閉式基金機構化的特征日趨明顯,少數機構持有人掌握了大量籌碼,存在濫用持有人大會的可能性,從而對其它持有人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特別是在降低參會人數標準后,30%的比例要求比較敏感,對持有人大會的合法性至關重要。有專家認為,這一具體比例要求還有進一步調整的余地,或者作出更合理安排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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