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改內容反響強烈 有關各方評說其中熱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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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6月25日 07:14 證券日報 | |||
本報記者 劉世磊 聶志璽 6月23日,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審議。本次基金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在業界引起強烈反響。本報記者就此采訪了基金公司、保險公司、專業基金研究評價機構人士及有關專家,他們紛紛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基金立法應具前瞻性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員劉煒表示,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的修改在立法上應具有前瞻性,應當為證券投資基金未來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空間。 劉煒說,二審稿增加了對封閉式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條件和程序的規定,抬高了基金公司設立門檻,對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管人員的條件、資質,以及基金財產的運用,都作出了更嚴格的要求。這對于規范市場本身是件好事。 但事情都具有兩面性,在嚴格監管的同時,一些規模較小的機構無法參與設立基金公司,限制了基金市場規模的擴大。一部新法律的出臺應當保持一定的穩定性,短期內不應再進行修改,所以證券投資基金法應當為今后若干年中國基金業的發展創新留出余地。 對于二審稿中有關關聯關系的各種限制,劉煒表示,希望法律對關聯關系的具體內容加以界定,否則難以操作,也容易引起各種爭議。如果過于嚴格,又不利于基金公司日常的運作。 開放式基金持有債券比例不應限制 銀河證券基金研究與評價中心副經理杜書明博士表示,基金法總則中應強調所有從業人員都應履行盡職盡責的義務,這是對基金受托人基本的要求。 另外,二審稿增加了要求開放式基金的基金財產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的條款,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杜博士表示,他個人認為,開放式基金為了保持流動性持有一定比例的現金或債券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基金法不應對其持有比例加以限制。如果是純股票型基金,就不應持有債券。應當給開放式基金更多的自主權,由基金公司自己決定流動性問題,它們也完全有能力做到這一點。 開放式基金不應申請短期融資 對于開放式基金管理人是否可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問題,同為銀河證券基金研究與評價中心副經理的胡立峰表示堅決反對。 他指出,應當禁止開放式基金申請短期融資,這應成為監管部門劃定的一條紅線,凡違規者均應視為違法行為。首先,無法確定是以投資基金的名義去融資還是以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義去融資。其次,融資會形成杠桿效應,使基金規模任意擴大。不需融資,開放式基金也完全可以做到調節好自己的資金余缺。 胡立峰還指出,二審稿中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與其他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聯關系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這是個非常重要的警示性規定,比原來有巨大進步,體現了公平性原則。要求基金公司要公平地對待所管理每一個基金。現在,一家基金公司可能管理多家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有的還管理社保基金。如果為了保證開放式基金、社保基金的收益,通過關聯交易犧牲封閉式基金,將嚴重損害封閉式基金的持有人的利益。 保險公司最關心召開持有人大會 新華人壽保險公司的龍經理表示,作為證券投資基金最大的持有人,保險公司最關心基金法草案中有關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新規定。草案提出,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 現在,對每家投資基金而言,兩三家保險公司所持基金份額的比例之和就會超過10%。以前,如果不經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基金持有人無法召開持有人大會,合理的意見無法申訴,只能選擇用腳投票的方法。現在,保險公司有權自行召開持有人大會,也有了用手投票的機會,從這一點說可以是一大進步。 比如去年封閉式基金虧損在17%-20%左右,保險公司希望將基金公司管理費用降下來,但始終未能如愿。另外,如果基金公司由于主觀原因給持有人造成嚴重虧損,持有人也沒有權利要求撤換基金經理。 如果基金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開持有人大會,實現用手投票,那么目前封閉式基金邊緣化的情況將會得到扭轉。目前,封閉式基金不管經營好壞都照提每年1.5%的管理費,收入穩定,沒有壓力,缺乏業績增長的動力。 基金財產所有權尚需進一步明確 參加過多次基金法草案修改和討論的中央財經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賀強教授認為,因爭議極大而沒有在草案中修改的開放式基金可向商業銀行短期融資的問題,其實本身不應是問題。世界各國的開放式基金都可向商業銀行短期融資。但我國基金財產本身缺乏人格化的產權代表,這樣銀行向基金貸款就產生了不可調和的矛盾。基金是個組織,依據《商業銀行法》,銀行只能向具有法人地位的實體貸款。基金管理公司是擁有自有資產的法人,但不是基金財產的所有者,基金管理公司融來的短期頭寸投到基金上就成了基金的財產,在此法律關系就模糊了。 而且管理公司的自有資產往往只有幾千萬,同數以億計的贖回要求相比規模太小,承擔不了融資風險。 賀強表示,在此要糾正一個錯誤認識:開放式基金向銀行融資贊同者的立論也不對。贊同者認為基金管理人可用證券擔保,不會產生風險。但基金管理人買入的證券是基金持有人的財產,而基金法一再強調基金持有人、托管人和管理人三方財產要獨立,管理人無權用持有人所有的證券向銀行擔保貸款。 賀強認為,目前草案中一些沒有解決的問題本來都有可能得到解決,關鍵是基金財產的所有權問題要得到明確。基金財產的產權沒有明確還會造成一些現實問題。如基金買入上市公司的股票后,就成了上市公司的股東,然而誰代表基金財產所有人參加股東代表大會行使股東權利就成了問題。基金管理公司不是所有人,單個基金持有人作為散戶也無權代表基金。法律關系在此再次出現了模糊地帶。 明確三方法律關系才能規避風險 賀強指出,基金法的核心是明確基金持有人、托管人和管理人的法律關系。只有真正平衡三方關系,才能形成相互制衡,最大限度地實現對基金持有人財產的保護。 賀強認為,二審稿明確了對追究基金托管人違反合同造成損失的責任,很有必要。但基金合同主要是基金管理公司單方面起草和提交,基金持有人無法參與基金合同的起草和設計,只能通過購買基金的行為被動地接收基金合同。這種單方設計的不對等合同本身就是無效合同。將來必須在實施細則中明確基金合同雙方的責、權、利,才能真正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二審草案對基金管理公司資格更加嚴格化,賀強表示,這確實有利于保護基金財產的安全。問題是基金制度的設計模式是券商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之一,其本身往往也在證券市場中進行投資動作。當券商的自營業務處于不利境況時,就可能出現券商利用控股地位讓基金管理公司動用基金財產進行“高位接盤”的典型關聯交易。新的基金法律應當對此作出具體的規定。 另外,在基金法草案中,基金管理人業務創新的要求也沒有得到實現。基金管理人如果買入債券,扣除手續費和管理費后的收益還不如活期存款利益,這就逼得基金管理人在運作基金上只有投資證券一途,而炒股的風險之大是不言而喻的,這同樣不利于保護基金持有人的財產。 一些深層次問題應得到解決 賀強呼吁,在基金法草案上的一些深層次問題理應得到明確。最理想的體系是基金持有人將基金財產委托給托管人,托管人負責保管基金財產,并將之委托給管理人進行投資運作。在此,持有人是基金財產的最終所有者;托管人既是受托者又是第二委托人,是基金財產的名義所有者;管理人是單純的受托者和經營者。由于持有人不直接與管理人發生委托關系,管理人失誤造成的基金財產損失首先要由托管人直接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不僅權責明確,而且有利于托管人行使監管權。而目前基金管理人發起基金的體系中,管理人是賣方市場,托管人為得到龐大基金財產的托管權,只能圍著管理人轉,無法實現對基金財產的監管。 還有一種思路為強化基金持有人大會。基金財產歸持有人大會所有,持有人大會類似于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通過選舉理事會來對財產行使監管并代行權利。這種體系也避免了分散的持有人面對實力強大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因為力量不對稱無法行使監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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