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國內上市箭在弦上 硬幣兩面正負影響均有 | ||
---|---|---|
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6月11日 09:15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 ||
鐘偉/文 最近,人們對于外資企業,尤其是外資獨資或者外方控股的企業能否在深滬股市上市這一問題再度關注起來,畢竟外資企業何時在深滬股市亮相已是箭在弦上的事情了。 外資企業亮相深滬股市可能帶來什么影響? 就正面影響而言,大致有以下一些。 一是使得上市公司隊伍為之改觀。迄今中國股市存在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和上市公司整體素質相關,深滬股市不僅以國有企業為主,并且這些上市公司還存在一系列嚴峻問題,一是幾乎每一個上市公司背后都有相應的行政權利若隱若現支撐和干預的影子,使得證監會處理上市公司時進退兩難;二是為保證政府對國有企業的直接控制力不因上市與否而有任何變化,國有股和流通股的割裂設計,為深滬股市埋下了難以克服的重大疾患;三是國有企業在上市后,始終是集團—股份兩張皮,人們看不到上市前的國有企業集團和上市后的股份公司之間有任何實質性的差異。 因此上市公司隊伍如果沒有根本性改觀,那么規范證券市場的難度就非常大。而外資企業,尤其是作為品牌和管理均卓越的跨國公司在華企業的上市,可以使上市公司素質為之一變,投資者對資本市場逐漸失落的信心可能重鼓。 二是使得中國證券市場功能定位更符合資本市場的本意。外資企業的上市意味著中國券市場為國企融資、脫困服務的單一功能將逐步淡化,證券市場的功能將回復到資本籌措和重組的主旨上來,這無疑有助于夯實中國證券市場基石。 三是上市公司之間競爭和并購有可能白熱化。一些外資企業上市后,其財務信息的出具和審計可能均由國際知名的事務所來進行,其對行業戰略整合的興趣也會使得行業內并購風潮上升,出現惡意收購趨勢,這對一直以來長生不死、多生少死的深滬股市,未必是壞事。 四是外資企業本土化的進程將提速。這些外資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上的舉動將直接通過股民及其家庭,而在中國數億人口中確立其品牌和存在,加上上市所能募集的資金,應該說外資企業在華直接上市實在是名利雙收的事情。 就負面影響而言,也是不容忽視的。 一是外資企業通過在華上市獲得較高的資本溢價問題。眾所周知,深滬股市的市盈率從國際比較來看,一直是明顯偏高的,偏高的基礎就在于不流通股如果折合成接近流通股的價格來流通所隱含的巨大危險,即這種市盈率泡沫主要是以官與民爭利的非流通股泡沫。若外資獨資或控股企業在華上市,所套取的較高的資本溢價將主要為外方股東所擁有,這在一些人看來是難以接受的。 二是外資企業上市可能對利用外資有微妙影響。正是由于以前外資企業難以在深滬股市上市的現實,才迫使一些跨國公司在印度、日本等亞洲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注入中國做FDI投資,如果外資企業可以利用中國證券市場這一平臺,那么外資企業境外融資匯入中國境內的必要性下降,那么對利用外資更多地將產生負面影響。對習慣于將利用外資規模作為政績的官員,這是不能不考慮的事情。 三是外資企業上市對國有和民營企業上市的壓力問題,鑒于排隊等待上市的外資企業不在少數,并且質地不錯,這樣一支龐大的等待上市隊伍,無疑使得國有和民營企業上市融資的難度陡增。 四是外資企業發起人變現卷款而走的威脅。證券資本的流動性比直接投資等要強得多,因此在以前,政府試圖通過限制非流通的外資股份的比例,來降低這種威脅。此外,就現有法律法規而言,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境外發行股票,這在政策上是非常明朗的,作為跨國公司在華機構獲得了本土上市資格,并且自然地具備在境外國際資本市場已經上市或完全可以自主決定是否上市的背景下,跨國公司利用多個資本市場的上市資格所進行的資金調度及其監管,對作為引資國的中國而言,要實施有效監管就顯得相當困難。 上述問題始終存在并且沒有得到較妥善的解決,這才是使得外資企業能否在華上市一拖數十年難有破冰之舉的根本原因。 最后,外資企業在深滬股市亮相到底難在何處? 就現實來說,外資企業能否上市,在法律和證監會這一層面而言,并不存在什么障礙。《公司法》和《證券法》不是外資企業上市的障礙,自90年外資開始涉足中國證券市場以來,中國關于上市公司的各種政策、法規繁多,但是并沒有任何一條法規是禁止外資企業上市的,長期以來外資上市遇到的主要障礙主要是在報批過程中的操作性障礙。考慮到2000年,中國證監會取消了上市的額度限制,改行政審批制為核準制,可以說證監會原本就沒有對外資企業境內上市設定具體的限制,實行核準制后外資企業上市的障礙更是基本上不存在。 就發展趨勢來看,外資企業能否上市還取決于商務部的態度,原外經貿部就一直在和證監會分享外資企業能否上市的行政權利,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經營范圍要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要求等等。如果說在證監會制定和出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暫行辦法》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資訊披露準則》等規范文件方面還沒有做到位,是一個上市程序的披露問題,那么原外經貿部和現在的商務部對外資企業能否上市的處理,則更強烈地帶有不透明的行政審批的味道,這是最為棘手的難題。 原先證監會曾有官員設想過,外資企業上市的大致條件包括:1、外方投資主體為國際知名企業;2、外資企業所處產業為高新產業或中國需要發展的;3、具相當規模,管理架構良好并具較好效益;4、具發展潛力、研發總部在國內等因素。現在看來,如果以證監會為主力推進外資企業在華上市,那么首批獲準上市的外資企業,反而可能是知名度和規模不太大,但在華經營扎實行事低調的中等規模企業,如果不久外資企業在深滬股市低調亮相,也顯得更具有象征性和謹慎試探的意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