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竊被罰款索要發票不成 小偷“憤然投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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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6月05日 19:37 中國青年報 | |||
這可能算是一個趣聞。6月1日下午,一個李姓消費者到蘭州一家超市購物。當他選購了價值7.5元的一塊豬頭肉后,隨手將一塊2.1元的豬肝塞進了豬頭肉的包裝中。他的企圖很順利地逃過了收銀員的眼睛,卻沒有躲過保安的檢查。作為小偷,他被請到了超市辦公室。作為處罰,超市“沒收”了他身上的200元錢。有趣的是,李某被罰了以后,堅持向超市工作人員索要罰款的發票。在幾經努力而不得的情況下,李某向媒體熱線進行了投訴,希望新聞單位幫他討個公道(《西部商報》6月2日)。 媒體記者采訪了有關律師和公安部門,他們都說超市的處罰行為應屬違法,但沒有對李某索要發票的行為作出評價。超市方面雖然承認自己沒有罰款的權力,但又強調李某索要發票屬于無理要求。超市有沒有罰款的權力,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小偷應不應該要發票,則是問題的另一個方面。所以,我認為,記者并沒有為小偷索要發票的行為討來什么公道。說實話,正是這一點,讓我有點小小的遺憾。 小偷小摸見不得人,索要發票卻光明正大。而偷東西———遭罰款———要發票三者一旦組合起來,就構成了一個不大不小的尷尬。但是我認為,這不應該看成一個悖論,而應該看成幾個不同的問題。 違法人員在遭遇經濟處罰時,應不應該站出來維護自己的權利?目前,很多超市都有“偷一罰十”的內部規定,受罰者也不乏其人;面對經濟處罰時,如果“小偷”能堅持索要發票,違法的處罰行為也將不會得逞。二,即使執法機關依法進行經濟處罰時,“小偷”仍能堅持索要發票,那么處罰所得也將不會落入個人腰包,或者被納入小金庫非法使用;實際上,一些執法單位之所以在有涉道德的領域(比如賣淫嫖娼)熱衷于罰款,相當一部分原因就是相信受罰者不會主動索要發票。 賣淫嫖娼行為是遭遇罰款最多的領域之一,多年以來一直受到社會各界的質疑。但其質疑的焦點均在“罰款指標”、“只罰不管”等方面,并未涉及開具罰金發票的問題。 一般而言,以經濟行為應對經濟行為就是理性的,但這并不意味著理性行為就沒有風險。在涉及道德問題的時候,這種風險還可能是雙重的。假如一個人偷了超市的東西,或者有賣淫嫖娼行為,就有可能受到執法部門的罰款處理。如果索要發票是理性的,那么受罰者就可能面臨以下兩個方面的風險:一,加重處罰(比如增加罰金或附加其他處罰方式,讓其弄巧成拙)。二,公開隱私(比如通知家人或所在單位,讓其丟人顯眼)。因此,小偷或賣淫嫖娼者遭遇罰款時,絕大多數只求一罰了之,并不在乎有沒有發票,甚至連罰款者是誰都不再關心。但一系列問題也就隨之而來:一是熱衷罰款者越來越多(冒充的執法人員也常常得手);二是罰款的隨意性越來越大(輔之以暴力行為者也時有所聞);三是罰金數額及去向越來越模糊(沒有憑證就只能是一本良心賬)。 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說,小偷遭遇罰款并索要發票的行為是應該受到保護并值得提倡的。他們在當前對自己很不利、以后還有潛在風險的情況下,仍然理直氣壯,表面上看是在維護自己的權利,實際上則是對“執罰者”強有力的監督。而一個執法者,更應該在所有的情境下,保持足夠的理性。比如,在對小偷、賣淫嫖娼者罰款時,尤其應該更自覺、更主動的開具發票。 相信,沒有人會因此認為我是支持小偷小摸和賣淫嫖娼行為的吧。我只是覺得,如果一個執法者對這樣的受罰者使狠,執法就可能變成一種可怕的要挾。 小偷遭罰要發票,應該算是一個敏感的話題。如果我們的思維能因此在一些方面敏感起來,它就應該算是一個有意義的話題。(尚德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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