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法規保護投資者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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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5月22日 08:34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 ||
□鄭娟 前段時期,先后發生的南鋼股份及成商集團兩起全面要約收購案,引起了市場的極大關注。兩案例的出現也使“收購人因履行要約收購義務而持股比例超過75%時,被收購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交易”的問題越發凸顯出來。 此前有關上市公司要約收購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證券法》、《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券法》第86條規定,要約收購期限屆滿,收購人持股比例超過75%時,被收購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交易,但該規定未明確終止上市交易的程序。同時,《證券法》第2條規定“本法未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依據《公司法》有關上市條件、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規定,對于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上市公司,由中國證監會決定其股票暫停或者終止上市。 《證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均將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作為其立法的根本目的。去年10月頒布的《收購管理辦法》中確立的要約收購制度其初衷也是從充分保護廣大中小股東利益出發,為被收購公司中小股東提供一個退出機會;在此情況下,收購人進行要約收購是為了履行義務,其目的并不在于使被收購公司退市。 在此前提下,《通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要約收購完成后,收購人持股比例超過75%所涉及的被收購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有關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盡管《通知》看似簡單,但結合《證券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它其實包含著豐富的內容,是對有關法律法規的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第一,如果被收購公司總股本為4億元以上,收購完成后,收購人持股比例超過75%,但未達到85%的,由于被收購公司的股權分布仍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其上市地位不受影響; 第二,如果被收購公司總股本為4億元以上、收購人持股超過85%,或者被收購公司總股本為4億元以下、收購人持股超過75%的,由于被收購公司的股權分布已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收購人應當提出維持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的具體方案,并在要約期滿六個月后的一個月內實施,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條件; 要約收購的期限屆滿至前述方案實施完畢之前,交易所對被收購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這既充分向投資者警示了被收購公司股票存在終止上市的風險,又保證了投資者的交易機會,避免要約收購對二級市場的沖擊。 第三,收購人持股比例超過被收購公司總股本90%的,收購人也應當提出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實施維持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的具體方案; 第四,收購人按照方案實施完畢后,交易所根據被收購公司的申請及收購人實施方案情況,做出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或恢復上市交易的決定;收購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實施前述方案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條件的,被收購公司將依法終止上市。 同時,由于要約收購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要約收購期限屆滿,收購人持股比例可能會超過75%,從而對被收購公司股票交易帶來重大影響。因此,《通知》還要求收購人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完整披露其提出的方案并充分揭示可能存在的風險,使被收購公司股東在全面了解要約收購風險的情況下作出是否預受要約的決定。 由此可看出,《通知》作為相關法律、法規的細化,將有利于解決因收購人履行要約收購義務涉及的被收購公司股票終止交易問題,亦將有利于保護被收購公司廣大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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