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鋼股份吸引眼球 律師透視“要約收購第一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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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4月16日 07:35 證券日報 | ||
趙曾海 4月9日,南鋼股份的一則公告讓南鋼集團、南鋼股份以及上海復星系公司成為證券市場上的“明星”,吸引了人們的眼光,引發了業內人士的種種評論。 股市首例要約收購 南鋼股份公告顯示,今年3月12日,南鋼股份控股股東南鋼集團公司與復星集團、復星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和上海廣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聯合組建南京鋼鐵聯合有限公司。其中,南鋼集團以其持有的南鋼股份國有股35760萬股(占總股本的70.95%)及其它部分資產、負債合計11億元出資,占注冊資本的40%。因此,原來由南鋼集團持有的公司國有股相應轉為南鋼聯合公司持有也就是說南鋼聯合公司取代南鋼集團成為南鋼股份的控股股東。而這也事實上構成了南鋼聯合公司對南鋼股份的收購。 根據《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去年發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當“收購人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以要約收購方式向該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因此,南鋼聯合公司應依法向南鋼股份的所有其他股東包括法人股和流通股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成為我國資本市場上實行全面要約收購的第一例。 何謂全面要約收購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所指稱的“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一般被稱為“強制收購”或“全面要約收購”。 它的意思是指上市公司的收購方因持有目標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在持有一定比例股份后在一定期限內又增持一定比例股份而依照法律的規定必須向公司其他股東按照一定的法定價格發出收購要約,其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目標公司其他股東的權益而對收購者課以法律上的義務。 其背后的理論基礎是公司收購會對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產生重要影響取得公司控制權的收購者即新的大股東有可能利用資本多數決原則來侵犯其他股東的利益為消除其他股東的疑慮和對收購方的不信任法律賦予他們選擇是否按照一定價格向收購者賣出股票而退出公司的權利其背后貫穿的原則是股東平等原則和公平原則。 各方當事人的法定義務 對于全面要約收購的收購方來說,主要的義務是向證券監管機關或者向證券交易所進行申報,進行信息公開。對于目標公司的董事會來說,由于他們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對內管理公司內部事務,對外代表公司,負責與第三人進行交易。因此,為了維護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國外有關上市公司收購的立法均對目標公司董事會設定了一定的義務。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更是對上市公司即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規定了明確的誠信義務。 一般來講,這些義務主要有:(1)出具獨立意見。即由獨立財務顧問,就收購要約是否公平合理的問題提供書面意見。(2)公開有關收購信息。目標公司董事會應為股東利益著想,公布有關收購信息,使股東及時獲得具體、真實的收購信息,使股東對是否接受要約作出獨立判斷。 要約收購的尷尬 雖然南鋼要約收購被稱為“滬深股市首例要約收購”,但細觀之,不難看出,我國目前實行全面要約收購的制度困境和實施中的尷尬。 事實上,在國外,收購者一般都是通過以高出流通市場價格10-15%的比例來收購控股股東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而在我國,上市公司股票按所有者分為國有股、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三類,而法律又規定國有股和法人股暫不上市流通。而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間造成了價格的巨大差異,流通股價格遠高于非流通股價格,因此就造成了現實中的一種困境:即收購者通過較低的價格、以較低的成本獲得國有股或法人股而成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后,在目前的法律環境下其可以以不太高的價格對其他股東發出要約收購。而這種價格可能遠低于流通股份的市場價格而對其他股東主要是流通股東沒有多大吸引力。 以南鋼聯合公司要約收購為例,其成為南鋼股份大股東后,對其他股東(絕大部分是流通股)發出的要約收購價格是5.86元,而在二級市場上南鋼股份的最新價格是8.47元。可以推想,流通股股東接受要約收購的可能性幾乎不大,南鋼聯合公司也事實上免除了全面要約收購義務。 因此,在一定時機,改革目前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格局,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來實現對資源的最優配置,依法保護各類投資者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實現公平、公正就是我們需要破解的問題。 (作者:中濟律師事務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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