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創業案量刑過輕 專家認為應加大懲戒力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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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4月08日 08:51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馬世領 “中科創業案的判決,是對我國現行刑法有關故意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規定的首次適用,這直接引出了一個對這些規定是否應該加以修改的重大法律問題!4月6日,記者與國內一位權威刑法專家談及日前宣判的中科創業案時,他直言不諱地指出。 4月1日,北京二中院對丁福根等7名中科創業案罪犯宣判。令在場記者詫異的是,多數被告被帶上法庭時,未見其痛苦不堪的神情,反倒一臉的洋洋自得。而且,截至目前,記者仍未獲得有涉案人員表示上訴的消息。 事后發現,由于羈押期折抵刑期的緣故,大多數罪犯將在今年底前刑滿釋放,或許是個原因。 但此間輿論普遍認為,對中科創業案這樣對社會造成如此重大影響的案件,日前的判決結果顯然量刑過輕。 據了解,對這起國內首例證券交易價格案判處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的第六條,其中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修改為:“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4月1日下午,公訴方辯護人———北京市檢察院二分院的檢察官吳春妹在接受媒體的采訪時說,相對于某些暴力犯罪,經濟類犯罪具有的社會危害性稍嫌輕微,所以我國刑法對故意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規定了5年以下的量刑標準。她說,這是她經手過的案件中,法院作出的數額最大的一筆罰金。本案中,法院對上海華亞公司處以2300萬元罰金、對丁福根等處以50萬至10萬元不等的罰金,體現了罰金等財產附加刑,在刑事案件中有對當事人進行懲戒的補充作用。 司法部刑訴法專家王公義博士日前對該案判決結果評價時指出,我國現行法律對證券等金融犯罪量刑掌握度比較輕,而執法又不能超越法律的規定框架,這樣的懲戒力度體現了現行法律的滯后,不能很好地約束犯罪的再次發生。他表示,有關部門應研究今后從法律層面如何更好地規范金融市場,如何認定此類犯罪行為以及如何懲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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