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QFII實施細則:QFII買基金不設限好不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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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3月21日 08:27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 ||
竇彬 昨日,QFII實施細則正式公布。引人注意的是,該細則規定,QFII可以投資基金,且不受比例限制。與目前境內投資者受比例限制相比,這一規定無疑賦予了QFII相當大的投資權限。 由于開放式基金規模本身存在易變性,投資者在購買開放式基金方面并沒有比例限制。但是,在購買封閉式基金方面,目前則有一定約束。根據證監會1998年29號文,單個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持有某一基金的份額不得超過基金總份額的3%,超過部分須在6個月內賣出;逾期未賣出的,由交易所指定機構強行賣出。后來,在保險公司間接入市后,由于保險公司資金量較大等原因,其投資單只基金的比例被放寬至10%。這樣,目前境內投資者購買封閉式基金時就分別受3%與10%的限制。 那么,QFII投資比例不受限是否就違反上述規定呢?有關人士認為,僅僅從1998年29號文來看,QFII突破比例限制并不存在太大問題。根據該規定,監管機構實際上還可以遵循“另有規定”,針對特殊主體另行規定投資比例。因此,從這個規定來看,QFII投資比例無限制與3%并不矛盾。 但是,有專業人士指出,從國民待遇平等的角度來看,賦予QFII太大投資權限的做法就值得探討。根據WTO國民待遇的原則精神,境內外投資者在投資封閉式基金方面顯然應該享有同等權利,因此,雙方的投資比例從理論上說應該是一致的。從這個角度看,如果讓QFII購買封閉式基金無任何限制,那么,境內投資者就也應該享受同等待遇,否則就意味著不公平。 事實上,從2001年以來,由于各種原因超比例持有基金導致被迫出售的情況時有發生。特別是隨著封閉式基金擴募日益艱難,承銷商包銷大量余額的情況曾經出現。例如,基金安久、景業等在擴募時就出現了承銷商包銷大量余額,最高持有比例超過了50%。為達到3%的比例限制,承銷商只得限期調整持有比例,并因此承受了相當損失。 還有專家指出,即使考慮到境外機構的特殊性,所謂“不設投資比例限制”的做法也可能會存在一些問題。根據國內已有相關法規,投資股票、封閉式基金等公募型證券都有相應的比例限制。例如,持有單只股票超過公司總份額的5%就應該“舉牌”,而當持有比例超過30%就應該進行要約收購。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持有不同比例事實上對公募證券均會產生較大影響。因此,讓一家機構持有單只封閉式基金比例過高,同樣存在上述問題。特別是,當持有比例過高時,封閉式基金的二級市場走勢就會出現被“控制”的趨勢,這對其它投資者而言意味著較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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