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東方民事賠償案--管轄權異議盼中院早裁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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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3月11日 07:38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記者馬世領發自北京 “3月7日我們已經收到東方電子發來的有關管轄權異議的申請書,我們希望青島中院能盡快作出裁定。”3月10日,代理首批ST東方(000682)民事賠償案的上海聞達律師事務所的宋一欣律師對記者透露。 2月27日,東方電子就青島中院受理民事賠償案提出管轄權異議。他們認為,根據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年《1·9規定》的理解,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院僅有權審理注冊地在其區域內的上市公司作為被告的案件,否則應由省會市中院作為管轄法院;其次,濟南證管辦曾協助中國證監會對東方電子立案調查,而且到目前為止,中國證監會還未對東方電子作出行政處罰,正在處理過程之中,濟南有關司法部門對該案更為了解,審理起來比較方便,有利于提高審理效率,也更利于監管部門的監管。 據宋透露,他們3月7日當天就已為此向青島中院傳回《關于管轄異議申請的意見》。他認為,張寧等7名原告的起訴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的《1·9規定》司法解釋和2002年3月20日山東高院關于濟南中院和青島中院分片管轄的規定而提起訴訟的。“并不是我們想不想到濟南中院立案的問題,因此對東方電子提出的異議確實有些不能理解。但即使如此,我們對此并沒有什么反對意見,只是希望青島中院盡早作出裁定,這樣不至于影響到4月7日到14日的開庭審理。但如果裁定太晚,就有可能影響到開庭。” “如果青島中院不及時作出裁定,同樣也影響到接踵而來的案件的立案工作。”同樣代理了40多起ST東方民事賠償案的北京眾一律師事務所的李慶民律師說,“我們現在登記的100多起案件只能等待法院裁定。” 《國際金融報》(2003年03月11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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