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百文模式合理不合法 根本辦法是修改公司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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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2月28日 07:28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為什么"鄭百文模式"會成為許多退市公司效仿的模式?這一模式是否存在法律障礙?今后退市公司重組究竟應該采用什么模式?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衛國在接受上證報記者專訪時指出------ 北京消息 為什么"鄭百文模式"會成為許多退市公司效仿的模式?這一模式是否存在法律障礙?今后退市公司重組究竟應該采用什么模式?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企業 王衛國指出,解決目前退市公司重組的最好辦法是采取向新投資者定向增發股份的方式,但這種定向增發的方式與現行的《公司法》第137條(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是"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有沖突。而像銀山化工、深中浩這些長期處于困境的公司,不可能具備這一條件。所以,現在許多公司重組時都想繞開這一法律障礙,像鄭百文就采取了原股東"默示同意"出讓50%股份的做法。 他認為,"鄭百文模式"的做法是合理的,對股東沒有實質的損害,而是拯救了企業,也拯救了原股東手中的股票。但股東大會確實沒有權力去處置個人股東的財產。而且,不能開這樣的先例,如果這種做法合法化,就有可能導致大股東披著合法的外衣操縱股東大會,去侵犯小股東的利益,剝奪小股東的財產處置權。 王衛國認為,根本的解決辦法就是修改《公司法》。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找不出第二條通過談判解決退市公司重組的路子。因此面對越來越多退市公司重組的案例,盡快疏通渠道,建立相應的法律機制,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在《公司法》沒有修改的情況下,只能采取一種辦法,即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一個條款,約定在將來公司為避免破產而重組時,可以使用"默示同意"的方式。而現在已經陷入困境的公司效法鄭百文的模式是不行的,唯一的辦法就是與股東談判,對那些不愿意出讓股份的股東,可以出價收購他們手中的股票。 在談到如何對《公司法》進行修改,為退市公司重組掃清法律障礙的問題時,這位著名的法學家指出,應該對《公司法》第137條即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是"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進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應當有這樣的規定:在企業重組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允許對新的投資者定向發行新股。具體做法是,在公司、債權人和新投資者協商的基礎上,搞出一個包含定向增發股份的重組方案,然后將該方案交股東大會表決,經多數人通過后實施。但在《公司法》修改之前,"定向發行新股"進行重組的方式尚無法可依,因此公司的重組主要還是靠談判,而通過談判最終達成協議并實施重組的可能性非常小。另外,在《公司法》修改之前,如果有司法解釋對公司重組時適用公司法第137醯墓娑ㄗ髁嘶礱?即公司重組時不必受三年盈利條件的限制,使戰略投資者定向發行新股不受這樣的法律約束,也可以避免鄭百文重組時"默示同意"所帶來的副作用。 (上海證券報記者林堅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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