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股市十萬個為什么:畢馬威為什么會翻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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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2月12日 10:22 中華工商時報 | ||
水皮雜談 畢馬威在中國當被告,開創了中國證券市場的三個第一:一是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在證券民事賠償案中首次成為被告;二是境外機構在此案件中首次成為被告;三是國際著名的“五大行”首次成為被告。 畢馬威當被告,既在意料之中,亦在情理之中,只不過因為事情來得突然,故而給人有新聞的感覺。 為什么說在意料之中呢? 因為在去年9月份財政部對錦州港作出行政處罰并處10萬罰款公告之日,充當錦州港B股年報審計的畢馬威就被推向了前臺。財政部認為錦州港在2000年及以前年度多確認收入3.6717億元,少計財務費用4945萬元,少計主營業務成本780萬元,多列資產1.1969億元,也就是說錦州港的財務報表做了“假帳”,錦州港的假帳最早可以追溯到上市前的1996年,這說明在上市時的信息披露及上市后持續的信息披露中都存在著虛假陳述行為。 錦州港披露受到財政部查處的時間在2002年10月22日,處罰的力度相對比較溫和,認定的措施也留有很大的余地,只是說錦州港的計帳違反了《會計法》并要求限期整改,并沒有對錦州港的違規作出是否主觀故意的定論。但是早在此前,上海國家會計學院的學者化名“正草”就已經在網上對錦州港的年報作出質疑并且明確指出為錦州港B股上市以來一直承擔該上市公司審計的畢馬威難逃其咎,而為了能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畢馬威正在動用所有的資源展開危機公關。 但是,如果沒有最高人民法院的《1·9規定》的話,畢馬威還不會這么快就被投資者徐倩送上被告席。導致畢馬威當被告的《1·9規定》中明確:包括財政部、其他行政機關以及有權作出行政處罰的機構公布的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的處罰決定,以及人民法院認為虛假陳述行為人有罪作出的生效的刑事判決,均構成法院受理此類案件的前置程序,而此前高院公布的《1·15通知》所規定的前置程序只有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公布的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的處罰決定!1·9規定》還明確劃定“證券發起人、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發行人或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這些單位負有責任的高管人員或接直接責任人,以及其他作出虛假陳述的機構或者自然人都可以在此類訟訴中成為被告!卞\州港已被財政部處罰,會計師事務所又是可以成為被告的機構,畢馬威想不露臉都不行了。 當然,這個臉就露得太難堪了。 其實,來自上海的原告徐倩也就買了2000股錦州港B股,全部的損失按其自述也就1880.33美元,折合人民幣15587.44元,而且其中還包括了投資差額的損失,印花稅、傭金以及利息,令人不解的是,畢馬威為其不愿調解了事,非要讓徐倩把自己告了才舒坦。 曾幾何時,“五大行”在中國境內如日中天,不僅通吃全部中國B股和H股的審計,而且還差點通吃中國境內上市的金融機構的雙重審計資格,要名有名,要錢有錢,名利雙收不說,一不小心差點還在中國搞出個壟斷暴利行業來,如果不是安然和世通及施樂的丑聞一舉擊垮所謂“五大行”的聲譽,安達信、安永、普華永道、德勤,包括眼下的畢馬威,又有誰會對他們的職業道德發生懷疑呢?本土會計師事務所呼吁中外一視同仁,取消歧視政策的聲音又怎么會被管理層聽進耳朵里去呢?在“崇洋”得近乎“卡通”的個別海歸人士眼里,這一切不是天方夜譚,又能是什么? 有些事情,做起來難為情; 有些事情,說起來都難為情; 改名畢博的畢馬威,你真以為穿上一件馬夾,大家就認不出你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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