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欺詐保護投資者 對沖基金進入監管層視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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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2月10日 07:46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莫凡孫琳 原則上,有三個理由支持監管管理對沖基金:遏制欺詐、提高透明度、保護不成熟的投資者。另一方面,自由市場鼓吹者卻極力反對令人頭疼的種種束縛。現在的事實是:即使對沖基金經紀人欺騙投資者甚至卷款而逃,監管者也無計可施 最近,紐約州司法部長斯皮策(Eliot Spitzer)以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and Exchange Commission,簡稱SEC)的執法人員開始對對沖基金展開正式的調查。被一些公司起訴的對沖基金可能在背后串通一氣,為了支撐它們的交易頭寸而操縱那些公司的股價。此外,據報道,資產總值3億美元的日本Eifuku對沖基金,在1月初的短短7個交易日中就把幾乎所有資本揮霍而空,之后不得不關門大吉。 黑箱操作 這次被調查的是Gotham Partners Management Co.對沖基金,該基金先大量賣空某公司的股票,然后通過一些非正常的渠道大肆發布該公司的負面消息和投資報告,惡意壓低股價而獲利。 上述投訴出現之際,正值SEC人員準備對對沖基金進行一次廣泛評估,該評估旨在提高監管。但是有關如何開展這一廣泛調查還要等待SEC新任主席威廉·唐納森作出決定,調查內容將包括(對沖)基金中交易量不大的證券的定價、交易傭金以及這些基金如何向投資者推銷自己等問題。 前段時間,SEC也曾起訴伊利諾伊一家名為“房屋邊緣”的對沖基金,指控它在實際已經虧損的情況下向投資者吹噓巨額利潤。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投資管理部門主管保羅·羅伊最近談到,目前對沖基金中詐騙的小規模盛行,部分是由低透明度和受阻礙的基金單位贖回所造成的。許多對沖基金允許他們的投資者每年在限制的窗口兌現他們所持有的基金單位的獲利,這就阻止了投資者退出有可疑操作的基金。 盡管對沖基金成分復雜,但其仍很少受到監管。即使機構投資者投入了更多的資產,監管者仍被廣泛認為只會對對沖基金保持有“一臂長”的距離。在英國,金融市場的監管者已經利用對基金賣空行為的審查指明增加該部門透明度的需要。在美國,羅伊指出對沖基金管理人應當受到顧問法案中反詐騙條款的制約(反詐騙條款用來制裁那些操縱價格和進行其他詐騙行為的基金)。 業績跳水 對沖基金的流年也似乎十分不利,一方面,創紀錄的資金流入該行業,另一方面,該行業的整體表現卻十分平庸,繼1998年的LTCM之后,不斷傳聞有大幅虧損的基金倒閉。 Gotham Partners對沖基金曾經擁有耀眼的客戶名單,也有著顯赫的聲譽。但是去年底,該公司的兩位對沖基金經理———William A.Ackman和David P.Berkowitz就不知去向。同時,大量要求追索資金的請求不斷飛向他們的辦公桌,他們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投資失敗。具有諷刺意義的是,這些即將步入對沖基金巔峰的經理人,如今卻面臨著資產的大量流失。這對于同是哈佛商學院畢業的Ackman和Berkowitz來說,真可謂是一個“驚人的衰落”———他們在1993年以300萬美元的資金創立這個 基金,在2000年,資產曾一躍升至5.68億美元的頂峰。 Ma Fall lamm,德意志銀行的首席投資戰略顧問,認為對沖基金的總量已經達到1萬億美元。而根據Hennessee集團的數據顯示,對沖基金去年的平均收益率為-3.43,這是Hennessee集團自1987年追蹤對沖基金行業以來其首次大面積的虧損。去年該行業收益率為+4。1987年到2001年的平均收益率更是達到了16.45,而標準普爾指數的同期收益率為13.64。 另一家對沖基金研究機構特雷蒙特(Tremont Advisers)通過對追蹤的1797家對沖基金的調查發現,目前已有20%、約350家對沖基金10月底沒有公布投資回報表現,其中大部分已關閉。調查還顯示,自年初至11月底,全球對沖基金的平均回報率不足2%。 加強監管 大多數對沖基金的共同特點是它們不受任何管制。投資技巧變化多端。大部分對沖基金采取有限合伙離岸注冊的的形式,盡管約有90%在美國操作,卻大都不在SEC登記。 把對沖基金納入管理的一種途徑是要求它們以投資顧問的名義按照1940年《投資顧問法案》登記。直到現在,按照1940年《投資公司法案》和1933年《證券法》,它們都在監管之外。這意味著對沖基金不能在市場上公開銷售,其投資者被要求限制在100位合格者以內(即要求他們需有20萬美元以上的年收入,且可支配資產至少達到100萬美元)。美國證監會因此可能修改《投資顧問法案》,這樣的修改將使對沖基金更像其他受到證監會監管和審查的投資公司。 原則上,有三個理由支持監管管理對沖基金:遏制欺詐、提高透明度、保護不成熟的投資者。另一方面,自由市場鼓吹者卻極力反對令人頭疼的種種束縛。目前總共有約5000億美元被分為約6000種不同的基金。然而事實上卻是:即使對沖基金經紀人欺騙投資者關于基金股份的真實價值,甚至卷款而逃,監管者也無計可施。 盡管現狀的支持者都認為,在對沖基金中存在的欺詐并沒有傳統基金那么多。比如大多數的對沖基金每月都向他們的客戶披露大量關于基金的投資組合。有些甚至讓他們的客戶使用密碼從互聯網上實時地觀察到基金的動態。然而對于游離于監管之外的市場游資而言,從保護投資的角度出發,對沖基金的監管勢在必行。 紐約的一位基金經理邁克爾·霍蘭德表示,對沖基金的誘惑之大,不容監管部門忽視,尤其是考慮到它們的滲透能力以及更容易接近個人投資者的能力。他說:“問題是何時開始調查,而不是是否展開調查。” 《國際金融報》(2003年02月10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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