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實施新法規 證監會給上市公司高管上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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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2月01日 10:31 金羊網-新快報 | ||
提高做假成本增加年報透明度 新快報訊 2月1日,高院公布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將正式施行,這也正是眾多上市公司年報陸續出臺的時期。 不久前,證監會新版《年報準則》的提示中增加了一條: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 二者出臺一前一后宛如一個“連環扣”,其顯而易見的作用是,提高了做假賬的成本,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的監管在多種社會力量共同作用下日趨嚴密,高層管理人員擔負的會計責任、法律責任也凸顯出來,這無疑將使年報的透明度越來越高。 左圖:證監會今年將加大對上市公司高管的監管力度。 假賬高管難辭其咎 虛假報表事件的陰魂近年來在股市頻頻現身,無疑使股市成為會計造假的“重災區”。從公開曝光的造假賬、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典型案例來看,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是產生違法會計行為的關鍵因素。 對上市公司的監管,關鍵是對公司高級管理層行為的監管。財政部科學研究所教授楊周南說“會計出具假報告,一旦追查責任人,會計要首先負責,這對會計非常不公,真正負責的應該是單位的法人代表。” 據證監會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說,在辦案過程中,“以前對上市公司的處罰比較多”,而實際上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利用上市公司的平臺來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現在既要強調公司的責任,也要強調高層管理人員的責任。”可以說,從法律上引入中小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和高層管理者的監督,對清理凈化整個市場,對證券市場的規范化、增強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將起到強有力的推動作用。 責任強化至高管 深交所的隆武華認為,由于責任不到位,違規成本很低,造成了一些上市公司造假。北京大學的曹鳳岐教授說,只有民事責任才能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國內首例證券民事賠償案———ST紅光案,經過法院一年多的民事調解,11名中小股東最終獲得22.5萬元的補償。這些補償最后分別由被告現成都福地科技(原ST紅光)和國泰君安按8∶1比例支付。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是實際的賠付人,而不是相關的直接責任人。 新法將虛假陳述行為分為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和不正當披露四種。上市公司的發起人、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銷商、中介機構等,和其中所涉及單位中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等,這些法人或自然人只要作出虛假陳述,都有可能作為虛假陳述人而成為被告。 監管體系還有待完善 業內人士認為,新法對虛假陳述的認定、訴訟方式、賠償額的計算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專家指出,盡管現行的《規定》相對來說還有著明顯的不足,但考慮到我國證券市場的現實狀況,這已經是邁出了相當大的一步了。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說,《規定》的出臺對整個證券市場影響不大,短時間內市場的違規操作現象也很難大幅減少,因為違規操作所得好處的機會仍遠大于受懲處的機會。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投資人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應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這就意味著未被行政處罰或刑事判決的造假案,其民事賠償訴訟還要繼續等待,程序如此設置給投資者維權帶來不便。 (孫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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