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項規定先后出臺 年報打假證監會給高管上套 | ||
---|---|---|
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1月30日 08:49 中國經營報 | ||
本報記者 孫宏 2月1日,高院公布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將正式施行,這也正是眾多上市公司年報陸續出臺的時期。 不久前,證監會新版《年報準則》的提示中增加了一條: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 二者出臺一前一后宛如一個“連環扣”,其顯而易見的作用是,提高了做假賬的成本,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的監管在多種社會力量共同作用下日趨嚴密,高層管理人員擔負的會計責任、法律責任也凸顯出來,這無疑將使年報的透明度越來越高。 假賬高管難辭其咎 對于證監會在年報中提出的要求公司負責人等聲明保證年度報告中財務報告的真實、完整。證監會的一位人士輕描淡寫地說,“只是重申提醒一下,明確自己的責任,與自己的自身利益也有關系,沒有另外加要求”。至于相關的配套措施,“由于《公司法》、《證券法》、《會計法》之中都有了,所以也不用再重復了。過了春節也會在招股說明書的摘要之中把這條加進去。” 虛假報表事件的陰魂近年來在股市頻頻現身,無疑使股市成為會計造假的“重災區”,其造假手段之惡劣,害人程度之嚴重,實已到了駭人聽聞的地步。在這些假賬的背后,往往離不開單位負責人的“翻手云覆手雨”。從公開曝光的造假賬、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典型案例來看,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是產生違法會計行為的關鍵因素。 對上市公司的監管,關鍵是對公司高級管理層行為的監管。財政部科學研究所教授楊周南說“會計出具假報告,一旦追查責任人,會計要首先負責,這對會計非常不公,真正負責的應該是單位的法人代表! 據證監會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說,在辦案過程中,“以前對上市公司的處罰比較多”,而實際上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利用上市公司的平臺來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現在既要強調公司的責任,也要強調高層管理人員的責任。” 可以說,從法律上引入中小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和高層管理者的監督,對清理凈化整個市場,對證券市場的規范化、增強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將起到強有力的推動作用。北京德潤律師事務所的童朋方律師說,在很大程度上使市場內的違規者看到,國家已經開始著手懲治違規者,對他們而言會起到一種震懾的作用,使其不敢再輕易違規。 高管金口莫亂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隆武華認為,由于責任不到位,違規成本很低,造成了一些上市公司造假。北京大學的曹鳳岐教授說,只有民事責任才能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他認為要罰就罰個傾家蕩產。 國內首例證券民事賠償案———ST紅光案,經過法院一年多的民事調解,11名中小股東最終獲得22.5萬元的補償。這些補償最后分別由被告現成都福地科技(原ST紅光)和國泰君安按8∶1比例支付?梢钥闯,上市公司是實際的賠付人,而不是相關的直接責任人。 在股市中深深套牢的趙先生滿腹怨氣,“一些公司誤導性宣傳,讓小股民受害很深,而對他們的治理很松”。 華倫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朱同琴認為,證監會和高法的規定是“將責任強化到高層身上,這也是合理的,個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高層有過錯要承擔責任,在年終報表上,董事會全體通過,要簽字,都要承擔明確的法律責任! 上市公司的發起人、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銷商、中介機構等,和其中所涉及單位中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等,這些法人或自然人只要作出虛假陳述,都有可能作為虛假陳述人而成為被告。新法將虛假陳述行為分為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和不正當披露四種。 可以看出,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主管的公開承諾如果是虛假的,則是公開而明顯的虛假陳述,會給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主管也帶來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也會帶有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顯而易見,通過嚴厲的懲罰,肯定有助于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為股東利益努力,也十分有助于防止造假行為,對公司高層也有個人公信力的要求。 對于要求公開承諾會對治理上市公司假賬的效果,證監會內部的一位人士說,“效果還要再看一看,等年報批露之后,再進行一些統計和研究后再看! 監管的籬笆越織越密 在資本市場論壇上,證監會有關人士說,“過去我們總感覺中國的大股東和管理層侵犯小股東利益,侵犯公司的利益是非常嚴重的!痹诒WC信息透明的方面,證監會下一步的做法是“一個方面是對行為的限制,另一方面是對信息披露的嚴格要求! 業內人士認為,新法對虛假陳述的認定、訴訟方式、賠償額的計算等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專家指出,盡管現行的《規定》相對來說還有著明顯的不足,但考慮到我國證券市場的現實狀況,這已經是邁出了相當大的一步了。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說,《規定》的出臺對整個證券市場影響不大,短時間內市場的違規操作現象 也很難大幅減少,因為違規操作所得好處的機會仍遠大于受懲處的機會。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投資人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應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這就意味著未被行政處罰或刑事判決的造假案,其民事賠償訴訟還要繼續等待,程序如此設置給投資者維權帶來不便。 在實際操作中,由于現實的原因,不是由上市公司,甚至是廣大無辜股東為虛假信息買單,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一些直接責任人,如上市公司的高管,有可能成為共同被告,而并不與上市公司共同承擔責任。此外,在進行民事賠償時,若讓上市公司出錢進行賠償,實際上就是讓公司現有股東的共同權益,來賠償造假行為對當時股東所造成的損失,而現有股東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并沒有參與造假,沒有理由來承擔賠償責任。并且,證券市場上的內幕交易、關聯交易、操縱股價等問題屢見不鮮,目前對這些違規行為,投資者尚不能提起訴訟等。 追求信息透明的路還會很長,而前進的努力就是希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