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蔡鋒 發自上海
歷時近1年的ST嘉寶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終于在1月27日全部結案,最高院新的司法解釋也在本案的全面實踐暴露出一些“漏洞”。
原被告再次和解
1月27日上午,上海市二中院對24件ST嘉寶案進行了公開審理。16名原告與ST嘉寶等15名被告達成和解,ST嘉寶董秘孫紅良當庭向這16名原告給付現金賠償61973.66元,之后原告代理律師向法院提出撤訴。另外8名原告由于因果關系不符合新的司法解釋規定,自行向法院撤訴。
本次獲賠16案起訴總標的191978.67元,獲賠61973.66元,獲賠率只有32.28%。由于獲賠率不高,原告代理律師宋一欣表示結果并不太令人滿意,新的司法解釋只能允許投資者獲得這么點賠償,“但這畢竟還是一個進步,投資者因此獲得了賠償”。
ST嘉寶董秘孫紅良認為,雖然原被告雙方之間仍存在很大爭議,但是雙方都很有誠意解決糾紛,最終達成和解。民事賠償案的解決對ST嘉寶是有利的,公司將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生產經營中去,搞好上市公司。
賠償61973.66元
這次投資者獲得的61973.66元和去年11月結案的ST嘉寶案中的原告彭淼秋獲得的800元相比有很大不同,彭淼秋一案的800元是ST嘉寶一董事支付的“補償款”,而這次的61973.66元是ST嘉寶等被告支付的“賠償款”。
業內人士認為,“補償”一詞說明被告認為自己沒有義務對投資者損失進行賠償,而“賠償”則說明被告已經承認投資者的投資損失與自己的虛假陳述存在因果關系,“賠償款”對原告更具積極意義。
61973.66元現金是孫紅良當庭給付的,那么ST嘉寶等15名被告各自承擔了多少賠償款?
上海市二中院民三庭庭長楊鈞透露,61973.66元賠償款目前全部是由ST嘉寶承擔,至于ST嘉寶與其他被告之間有什么協議就不清楚了。
孫紅良則對ST嘉寶承擔全部賠款的說法予以否認。孫紅良表示,賠款的主體其實是被告的幾名董事,ST嘉寶是代為付款,公司僅承擔了1926元的訴訟費。
司法解釋還需明確
與前幾日相繼結案的ST同達案和三九醫藥不同,這兩個案件因不符合因果關系條件,投資者主動撤訴未獲賠償,這次獲賠的ST嘉寶案按照新的司法解釋投資損失計算進行了首次實踐,并遇到了一些實際問題。
最大問題出在損失計算基準日的確定。按照新的司法解釋,本案基準日的確定有兩個方法,一是揭露日至流通股累計成交量達100%之日,如果這個基準日在開庭審理前尚不能確定,則按照揭露日后第30個交易日確定。
ST嘉寶的揭露日是2000年9月4日,當日流通股6681萬股,揭露日至流通股累計成交量達100%之日是2000年11月23日,基準賣出價10.497元。但在2000年10月9日,公司4838萬股轉配股上市。
原告代理律師宋一欣認為,轉配股的上市使公司股本發生變化,基準日不能按照“揭露日至流通股累計成交量達100%之日”原則來確定,因為不知道什么時候原6681萬股累計成交100%。應該按“揭露日后第30個交易日”的原則確定基準日,這一原則確定的基準賣出價為9.964元。
但是法院認為,這兩個確定原則不是選擇關系,“揭露日后第30個交易日”原則只有在開庭審理前尚不能確定“揭露日至流通股累計成交量達100%之日”時才適用。被告也支持這一觀點。
最后原被告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在法院主持下取了10.497元與9.964元的中間值10.32元確定了基準賣出價。
宋一欣認為,“開庭審理前尚不能確定”到底是主觀性的還是客觀性的,司法解釋沒有對此明文界定。雖然本案最終和解使得基準日確定原則問題沒有放大,但是希望最高院對司法解釋中基準日的確定作出更詳細的規定,以利于今后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具體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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