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人士稱開放式基金十大持有人隱身可理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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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1月24日 08:30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記者趙杰發自北京 1月22日,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副主任洪磊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開放式基金由于在定價原理和投資資金性質上和封閉式基金本質的不同,基金管理人不公布開放式基金前十大持有人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 由于此前管理層沒有就此問題進行過明確表態,加之目前證監會正在制定基金信息披露的新規定,洪磊的此番講話再次引起了業內對于開放式基金今后是否會披露十大持有人的猜測。 知情人士透露,已在業內討論已久的基金信息披露新規定春節后有望出臺。與目前各基金公司通行做法一致的是,其中依然沒有要求開放式基金披露前十大持有人。 目前,基金公司進行信息披露的主要依據和格式參照證監會1999年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準則第五號———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及其相關附件。 由于當時開放式基金尚未誕生,有觀點據此認為開放式基金不必像封閉式基金一樣,披露前十大持有人。洪磊認為,封閉式基金在定價原理上類似于股票,其價格很大程度上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要求其披露前十大持有人,有助于對價格操縱和市場欺詐等行為的監管和防范。 開放式基金的市場定價完全由其資產凈值決定,和管理人的運作表現有直接的關系,要對其進行價格操縱難度很大。開放式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長期的儲蓄性資金,從鼓勵這些資金長期持有基金的角度出發,公開披露開放式基金主要持有人的做法就像對外公布儲戶資料一樣,難免會抑制此類資金長期投資基金的積極性。 對于洪磊的觀點研究人士另有說法。“如果出現巨額贖回,開放式基金的資產狀況和凈值會受到沖擊,作為長線投資的中小投資者,更愿意選擇持有人分散和基金規模變化穩定的開放式基金,因此,開放式基金不僅應披露前十大持有人及相關信息,還應披露其持有人的申購贖回信息和份額分布結構。”一位基金專家說,“作為公募型基金,開放式基金理應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 《國際金融報》(2003年01月24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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