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討會發言摘要之三:公司治理中的董事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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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1月22日 08:27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 ||
全球公司治理論壇顧問委員會主席IraM.Millstein 美國的公司治理制度是根據國家法律所規定的公司應根據“董事會的指示”進行管理這一原則進行制定的。董事由全體股東選擇產生,并代表股東的利益。 董事是受托人的概念提供了實施股東權利的基礎。它包含了經理們和董事們應該如何 受托責任的內容必須以一定的方式明確說明,并且為每一個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員所接受的生活中的一部分。 在過去,美國法院做出的許多判決已經說明,作為一個受托人,董事行為必須忠誠、盡責、善意和誠實,他們的行為代表著公司的最佳利益。 通過以判例法形式發展起來的忠誠責任,禁止董事會成員進行公司資產或者機會的自我交易和挪用。董事不得利用其地位謀取個人利益、取得個人財富或者其他利益。忠誠責任也包括坦白的責任,要求董事向公司披露所有有利益沖突的事項。 對于中國來說,面臨的挑戰是要在現有的治理體系中建立起適用于所有董事的、具有重要意義的并且是靈活的受托責任概念。安然事件之后,投資者需要保證。中國已經開始考慮股東權利及其實施問題。中國證監會去年頒布的適用于中國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準則”,包括了賦予股東法定權利和考慮了管理人員和董事責任的條款。現在已經不是僅停留在詞語上面的時候了,必須考慮這些詞語所包含的內容,如何來充實其內容,由誰來充實———立法機構、中國證監會、和/或由法院逐個案例來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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