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討會發言摘要之二:中美法規框架比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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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1月22日 08:25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 ||
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亞洲地區總裁PaulCalello 2002年7月30日在美國生效的Sarbanes-Oxley法案對于董事與執行管理人員,提出了新的要求,包括對于公開募股公司的CEO與CFO們提出的要求,為每一次歸檔或者遞交給SEC的年報或者季報提供認證,并且處理相關公司的控制方法與步驟。 根據法案,建立了一個新的“公開募股公司會計疏忽委員會”,專職查看公開募股公司的審計報告中是否存在疏漏之處,并交SEC檢查。同時,委員會負責建立審計、道德規范與質量控制標準。 方案禁止審計公開募股公司的單位在提供審計的同時提供非審計方面的服務,有限的例外情況除外。 此外,根據法案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要求公開募股公司及時而詳盡地向市場披露材料信息。 法案使得SEC較容易地禁止某些個人作為公開募股公司的董事或者管理人員。但法案也帶來了新的股票欺詐方面的犯罪,增強了對違法行為與股票欺詐的刑事懲罰與民事措施。根據法案,明確禁止對于舉報者的報復行為。 在中國,中國證監會與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于2002年1月聯合頒布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法案”;此法案詳細說明了董事的職責。自2002年開始,上市公司要求在董事會引入獨立董事。到2003年6月,中國上市公司中三分之一的董事必須是獨立董事。 此外,“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法案”規定設立審計委員會并且進一步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半數以上的獨立董事構成,并且應該由獨立董事主持。 “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法案”也尋求增強披露要求并且增加上市公司的透明度。中國已經要求所有的公開上市公司自2002年開始提供季報。 總之,中國證監會已經取得了令人印象深刻的進步,包括數百家公司的檢查,業績差的公司的退市、檢舉不合規定的董事與管理人員以及禁止公司內銷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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