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關注:新法規出臺恐難以威懾證券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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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1月10日 10:19 中國經濟時報 | ||
本報記者冀文海 社會關注已久的證券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終于出臺了。1月9日公布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是我國在公司法、證券法及民法等涉及證券糾紛的法規之外,新出臺的一部專門針對證券民事賠償問題的法規。但從目前的一些情況來分析,新法規恐怕難以達到威懾證券犯罪的效果。 僅僅受理虛假陳述引發的案件 根據我國民法、公司法和證券法等規定,上市公司、有關機構采取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手段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投資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2002年1月,高法又下發通知說,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但僅僅局限于“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時隔一年之后,高法正式出臺司法解釋,受案范圍仍然限于“虛假陳述”,而對內幕交易、關聯交易、操縱市場等沒有涉及。 被告仍需先被查處或判決 在去年1月15日高法的通知里,“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并作出生效處罰決定”。今年出臺的司法解釋,除了證監會已處罰外,財政部、其他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已對進行虛假陳述的行為人作出處罰或刑事判決的,也可以被提起民事訴訟。 盡管新法規進一步擴大了案件受理范圍,但這類案件的“前置程序”仍然沒有根本變化,對中小投資者十分不利。一方面,很多受損的中小投資者不能通過法院起訴,利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經過證監會、行政部門或法院公布處罰決定或判決結果后,銀行等債權人勢必搶先起訴凍結公司資產,中小股東可能早已喪失獲賠機會。因此,新的法規對證券市場違法犯罪者,難以形成有效的打擊。 法院力主“和解” 新法規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應當著重調解,鼓勵當事人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說,對證券市場侵權民事賠償訴訟,不論設計何種訴訟方式、確定什么樣的賠償范圍和標準,都是為找到一個合法合理的途徑,以解決可能人數眾多的糾紛。證券市場上發生的侵權賠償之訴,即便在美國能夠完整走完訴訟程序的也僅為訴訟總量的2%—3%,而大量糾紛是以法庭調解或者以當事人和解的方式得到解決的。《規定》的出臺,雖然啟動了投資人提起賠償訴訟的權利,但畢竟這類案件的訴訟成本較高,周期較長,實體判決的預期效果難以確定,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著重鼓勵當事人以和解方式息訴或者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解決訟爭,這對投資人和虛假陳述行為人都是有利的。 實際情況如何呢?2002年11月11日,在法院的調解下,上海投資者彭淼秋撤消了對嘉寶公司因虛假陳訴提起的證券民事賠償請求,成為我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案中獲得賠償的第一人,她獲得的賠償是800元。顯然,花了區區800元錢結束一場官司,這種“和解”的勝利者可能并不是投資者,難以達到震懾證券犯罪和保護投資者的目的。 審判法官專業水平堪憂 證券領域的違法犯罪具有很強的專業性,而我國的政法部門普遍缺乏熟悉證券專業的人才,這是近年來一些法院不敢不愿受理此類案件的一個重要原因。這次新法規出臺,意味著法院將受理更多的證券官司,審判法官的專業素質如何,勢必就引人關注了。 在回答本報記者的提問時,李國光副院長表示,證券官司的確非常棘手,工作量大,最高法院已把審理證券官司列入重要日程,一些法院組織了較強的審判力量,國家法官學院也將對有關法官進行培訓。另外,法院還通過研討會等形式加強學習和交流。 仔細琢磨起來,這個回答一方面讓人看到法院對這項工作比較重視,但另一方面,也透露出這樣一種信息:法院尚無解決專業審判人員欠缺的辦法,比如沒有在內部成立處理此類案件的專門機構,等等,而投資者對此很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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