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種行為被認定為證券市場虛假陳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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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1月10日 08:38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的司法解釋將虛假陳述行為分為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和不正當披露等4種行為。 最高法院9日公布《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對證券市場的虛假陳述界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 最高法院副院長李國光說,原告的損失與被告的侵權行為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是認定侵權行為的必要條件。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 李國光同時指出,如被告能證明投資人存在以下事由的,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賣出證券;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進行的投資;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的投資;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屬于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的。 李國光特別指出,司法解釋所指的虛假陳述實施日,是指作出虛假陳述或者發生虛假陳述之日;虛假陳述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全國范圍發行或者播放的報刊、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虛假陳述更正日,是指虛假陳述行為人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披露證券市場信息的媒體上,自行公告更正虛假陳述并按規定履行停牌手續之日。 (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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