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幾乎用了整整一年------從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有條件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到昨天最高法院公布審理此類案件的司法解釋,并將于今年2月1日正式適用于具體案件的審理。
一年里,證券市場成熟化和國際化的步伐在加快,證券監管部門對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在加大,投資者依法維權的意識在增強。迄今訴諸法院、等待審判的近900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就是明證。
延續去年1月15日出臺的《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就案件審理的實體內容作出更細致規定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若干規定》的公布和實施,無疑將使2003年成為證券市場投資者的"維權之年"。
原被告范圍劃定
原告和被告的確定,是民事賠償訴訟得以啟動和進行的重要前提。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對這類案件的原告資格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投資人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司法解釋規定,投資人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除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外,還必須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和進行交易的憑證等投資損失證據材料。提交身份證明文件,是基于投資人必須證明確因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訴訟,而將以他人名義開戶的不法行為人排除在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之外。交易憑證則是投資人用以證明其所投資的證券種類及損失情況。
司法解釋援用《證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以列舉的方式,對可能成為被告的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了明確規定。發起人、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中介服務機構;所涉單位中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均在范圍之內。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新聞從業人員、證券分析師等相關人員,完全可能因其虛假陳述行為,成為此類案件的被告。
原被告范圍的劃定,使法院受理案件更具可操作性的同時,也限制了并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的投資人起訴的權利,同時使可能成為被告的其他參與人增強守法意識,避免因不當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訴訟方式可選擇"單獨"或"共同"
訴訟方式是訴訟參與人實施訴訟行為,實現訴訟目的而依法選擇的活動方式。該司法解釋規定,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原告可以選擇單獨訴訟或者共同訴訟方式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4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司法解釋確定的共同訴訟是人數固定的代表人訴訟方式,即原告人數應當在開庭審理前確定。共同訴訟的原告人數眾多的可以推選二至五名訴訟代表人,每名訴訟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鑒于目前證券市場投資人以自然人為主,一旦發生侵權行為,受侵害的投資人不僅數量眾多,而且訴訟請求各不相同,情況相當復雜。在沒有民事訴訟前置程序和當事人訴訟請求意愿不明的情況下,法院對人數不確定的權利人發出公告、通知登記參加訴訟,不僅與"不告不理"訴訟原則相悖,而且使得訴訟周期拖長,法院難以進行審理,投資人合法權益難以及時有效得到保護。因此可以認為,司法解釋對訴訟方式作出的安排是合理的,符合證券市場實際情況。
從證券市場侵權民事賠償訴訟本身來看,不論設計何種訴訟方式、確定什么樣的賠償范圍和標準,都是為找到一個合法合理的途徑,以解決可能人數眾多的糾紛。證券市場上發生的侵權賠償之訴,即便在美國,能夠完整走完訴訟程序的也僅為訴訟總量的2-3%,而大量糾紛是以法庭調解或者以當事人和解的方式得到解決的。司法解釋的出臺,雖然啟動了投資人提起賠償訴訟的權利,但畢竟這類案件的訴訟成本較高,周期較長,實體判決的預期效果難以確定,因此司法解釋強調了訴訟調解在審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中的作用,鼓勵當事人以和解方式息訴或者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解決訟爭。
因果關系是構成侵權的前提
原告的損失與被告的侵權行為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這是認定侵權行為的必要條件。司法解釋按照我國民法的侵權賠償訴訟的因果關系理論,參考國外普遍采用的市場欺詐理論和信賴推定原則,對因果關系的認定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如被告能證明投資人存在以下事由的,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賣出證券;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進行的投資;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的投資;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屬于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的。
不同行為分別適用歸責和免責
民事賠償責任的歸責和免責,是民事侵權案件實體審理的關鍵。司法解釋對各虛假陳述行為人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按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和過錯責任順序,分別作出了明確規定。對發起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根據《證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確立的是無過錯責任。除非這些被告證明投資人存在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事由,或者提起的訴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等,他們應當對與其有因果關系的投資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司法解釋對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及其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規定為過錯推定責任。這些虛假陳述行為人如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或者投資人存在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事由,或者提起的訴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等,應予免責。對上述責任人以外的其他作出虛假陳述的機構或者自然人,確立為過錯責任。這些機構或者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是其主觀上具有過錯、客觀上造成投資人損失。
計損適用"填補式"原則
確定賠償范圍和損失計算是審理民事賠償案件的最實質的內容,司法解釋按照民法關于侵權賠償的一般原則,在排除投資人因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所造成的虧損的基礎上,規定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證券發行市場導致投資人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是返還和賠償投資人所繳股款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證券交易市場導致投資人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是投資人因虛假陳述實際發生的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以及該兩項資金自買入至賣出證券日或者基準日,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如果證券發行市場被虛假陳述的證券得以上市交易,并且證券發行市場投資人持續持有該證券,其有權選擇按證券交易市場民事賠償范圍請求賠償損失。對于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司法解釋規定了幾種方法。合理期間確定后,采用投資差額損失計算方法,根據投資人不同時間賣出或持有證券的情況,分別計算得出投資人因虛假陳述造成的損失金額。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解釋確定了"填補式"的計損原則,即在強調證券市場投資者應認識和承擔市場風險的前提下,法院只對其因侵權而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保護,而不再對被告實施懲罰式的處罰。
將虛假陳述人送上法庭,并判令其承擔賠償責任,是法律對證券市場投資者的最好承諾。司法解釋對于案件審理實體內容的種種規定,使法院真正受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成為現實,證券市場投資者的維權時代,將真正到來。
(上海證券報記者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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