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流通股流通早比晚好 依法解決國有股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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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1月09日 08:22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非流通股流通問題早解決比晚解決好,只要市場決定價格過程符合公平原則,結果是高是低,誰都應該無怨無悔 ●葉永春 如何既使非流通股流通,又使流通股股東不虧,關鍵在于制度設計上創新,重點鼓勵 誰都知道,非流通股流通問題早解決比晚解決好,可為什么至今還遲遲拿不出一個讓流通股股東與非流通股股東都能接受的方案?究其原因,關鍵在于思路上陷入討價還價泥潭。事實上,只要市場決定價格過程符合公平原則,結果是高是低,誰都應該無怨無悔!這點應不難達成共識。我們下一步可重點關注: 低層次公平 如何保證市場決定價格過程的公平?非流通股轉為流通股的價格產生方式,應不同于現行的社會公眾股價格產生方式,它不能用一、二次競價產生的價格或其他為依據,它必須完全由市場來決定,而這放在現有市場難以做到。因此,有必要另行建立一個國有股、法人股交易市場,只要能解決問題,一個A股分為兩個市場交易有何不可?同時,采取與社會公眾股市場不同的交易方式,實行分輪掛牌競價交易制。 用上述辦法可解決“價格產生過程符合公平原則”問題,但這只是解決了低一層次的公平問題,因為,國有股問題并不是單純的價格問題,在中國證券市場,還有一個更高層次的公平問題,即在解決非流通股流通問題時,如避免因考慮不周而造成二級市場價格中樞下移,那對流通股股東利益損害更重,是更大的不公平! 高層次公平 如何既使非流通股流通,又使流通股股東不虧,關鍵在于制度設計上創新,重點鼓勵市場投資者長期持股(這不違反公平原則),給市場一種預期,即長期持股賺錢概率要大于虧錢概率!具體方法可如下: 一、實行國有股、法人股上市備案制。在新設市場,可上市交易的就是上市公司的全部國有股、法人股,上市時間數量由持股者自主決定(需受《公司法》約束,或 可進一步規定:公司在公眾股市場上市須滿一定時間;法人股可在國有股后另行通知開放)。采用備案制能避免人為造成“物以稀為貴”的弊端,既可一勞永逸解決所有老股與新股的非流通股流通問題,又可化解何時減持、減持哪些、減持多少、誰有權決定減持之爭,同時提高了政策透明度,符合減少行政審批的發展方向。 二、備案制的主要規定。擬上市國有股、法人股,出售方必須提前一個月公告備案,公告主要內容應包括:出售股數、價格區域(價差不得超過10%)及相關承諾;上市掛牌價只能在公告價格區域內(購買方日后掛牌出售不受此規定限制),不要求公告股數在上市當日全部掛牌;日后市場成交價如果低于公告價格區域,公告方有權參與競價收購;擬上市股份如分屬多方,需自我協商,集中公告;前批公告股數全部出售后,如果還有股份擬上市,仍需再次公告,且前后公告間隔時間不得低于一年;公告的股份不得再到場外轉讓。 三、實行優先認購權制。優先權意義在于不受其他買者競價約束,可直接按最低賣價買入(優先權購股的成交,以時間先后為順序),它與分輪掛牌競價交易制配套實行。公眾股股東從持該股之日起至公告日,須期滿三個月方可按公眾股與公告股數比例獲得相應數量優先權;公告日起市場即開通優先權有價轉讓系統;優先權可用于購股或有價轉讓,只能使用一次;配得的優先權與股東身份同在,只要未賣出該公眾股,未使用過的優先權一直有效,并可多次參與以后公告的優先權分配;通過有價轉讓獲得的優先權,不受股東身份限制,可購股或再轉讓;公眾股股東持股未到規定時間而棄配部分,由上市公司管理層獲得,但此優先權不得對外轉讓,用優先權購得的股票須凍結一定時間,以此取代現行MBO方法。實行上述優先權制,可緩解現市場拋股套現去認購新市場股的壓力,體現政策上鼓勵長期持股,同時也可彌補現行MBO方法的不足。 《國際金融報》(2003年01月09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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