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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雜志:誰挖掘了銀廣夏“陷阱”?

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1月07日 11:01 《財經》雜志

  盡管有關被告在法庭上與公訴人就所控罪名及事實反復駁難,即便最終公訴人所控罪名被法庭所采納,在銀川中院審判庭上呈現出來的銀廣夏特大利潤造假案,仍然是一個相當簡化的版本

  本刊記者 石東/文

  2002年12月20日上午,銀廣夏特大虛假利潤案終于在寧夏銀川開庭審理。如同已經度過的漫長的15個月(自《財經》雜志2001年8月5日號發表封面文章《銀廣夏陷阱》揭露銀廣夏造假案算起)一樣,這也是漫長的一天:早上9點剛過就開庭,中午僅休庭一小時。當晚將近11時,庭審結束,懸念仍存。審判長以“案情特別重大,需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為由,沒有當庭宣判。

  雖然經過了司法機關長時間的調查,此次庭審仍未能在司法的層面理清銀廣夏造假的具體脈絡:

  誰策劃了造假?銀廣夏股票暴漲的背后有無莊家操控?造假的目的是為了“增資配股”還是為了“抬高股價”?等等。

  種種依舊難辨的疑問背后,人們惟一看清了的是,原來上市公司的造假曾如此的簡單易行,而看似有效的監督體系又是如此的無能為力。

  “嚴防死守”下的開庭

  2001年9月5日,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劉加榮、徐林文與中國證監會、財政部等部門聯合調查組一起結束了在銀川對銀廣夏的調查,但此后一年多的時間里卻再沒能離開寧夏——就在二人買好機票,準備于次日返回深圳的時候,他們被寧夏公安廳拘留。

  同時被拘留的,還有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李有強,董事、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兼董事局秘書丁功民,天津廣夏(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董博以及副董事長兼總經理閻金岱,拘留理由為涉嫌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和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一年多以后,在經過了偵查機關和訴訟機關的幾度波折之后(詳見本刊2002年12月5日號《銀廣夏案即將開庭》),2002年12月20日,銀廣夏虛假利潤案在寧夏銀川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第二被告銀廣夏董事局副主席李有強坐在輪椅上被法警推出,神色蒼白,一條大大的毯子蓋住了他的雙腿。為防意外,還有人為李有強專門準備了急救氧氣袋——李有強的健康問題正是此前開庭時間一推再推的原因。

  令人多少有些遺憾的是,這起轟動全國案件的審理雖然歸為公開審理一類,實際情形卻很難說有多大的公開性。

  早在開庭前幾天,寧夏有關部門便向當地各家媒體口頭傳達了“不許報道”的精神,以至于一家中央級媒體的駐地記者欲向公訴方銀川檢察院聯系采訪亦被回絕。此外,被告人的辯護律師也收到了法院“不得向媒體提前透露開庭消息”的警告。實際上,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就數度有記者前往銀川探營,卻都鎩羽而歸。

  開庭當日,銀川市中院大法庭只開了一個小門,兩個法警對旁聽者逐一檢查,淺玫瑰色的旁聽證是進入法庭惟一有效的證件。

  在如此有力的“防守”之下,銀廣夏大案旁聽者僅百人左右,不足旁聽席位數的1/3,且多為涉案者家屬、律師助手,極少數記者以家屬名義方能“混入”旁聽席。但與嚴防記者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在十幾個小時的法庭審理過程中,旁聽席上手機鈴聲此起彼伏,無人制止。

  造假流水線

  依據公訴文件及庭審情況,銀廣夏利潤造假過程可以用“簡單”二字形容。在被指控造假的1999年和2000年兩年,先任天津廣夏(天津廣夏旗下的二氧化碳萃取業務提供了兩年間銀廣夏幾乎全部的報表利潤)財務總監后升任董事長的董博自稱受銀廣夏董事、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兼董事會秘書丁功民指示操作了財務造假。而身為銀廣夏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的李有強亦當庭承認董博所言屬實,天津廣夏的賬都是假的。

  據董博當庭供認,1999年11月,他接到了廣夏(銀川)實業有限公司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兼董事局秘書丁功民的電話,要求他將每股的利潤做到0.8元。董博便進行了相應的計算,得出天津廣夏公司需要制造多少利潤,進而根據這一利潤,計算出天津廣夏需要多大的產量、多少的銷售量以及購多少原材料等數據。

  1999年的財務造假從購入原材料開始。董博虛構了北京瑞杰商貿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通商貿有限公司、北京市東風實用技術研究所等單位,讓這幾家單位作為天津廣夏的原材料提供方,虛假購入萃取產品原材料蛋黃粉、姜、桂皮、產品包裝桶等物,并到黑市上購買了發票、匯款單、銀行進賬單等票據,從而偽造了這幾家單位的銷售發票和天津廣夏發往這幾家單位的銀行匯款單。

  有了原材料的購入,也便有了產品的售出,董博偽造了總價值5610萬馬克的貨物出口報關單四份、德國捷高公司北京辦事處支付的金額5400萬元出口產品貨款銀行進賬單三份。為完善造假過程,董博又指使時任天津廣夏萃取有限公司總經理的閻金岱偽造萃取產品生產紀錄,于是,閻金岱便指使天津廣夏職工偽造了萃取產品虛假原料入庫單、班組生產紀錄、產品出庫單等。

  最后,董博虛構天津廣夏萃取產品出口收入23898.60萬元。后該虛假的年度財務報表經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并入銀廣夏公司年報,當年,銀廣夏公司向社會發布的虛假凈利潤高達12778.66萬元。

  次年,財務造假行動繼續進行,只是此次已不再需要虛構原材料供貨方。據董博稱,依舊是接受丁功民的指示,偽造了虛假出口銷售合同、銀行匯款單、銷售發票、出口報關單及德國誠信貿易公司支付的貨款進賬單,同時同樣指使天津廣夏職工偽造了虛假財務憑據。

  結果,2000年天津廣夏共虛造萃取產品出口收入72400萬元,虛假年度財務報表由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注冊會計師劉加榮、徐林文簽署無保留意見后,向社會發布虛假凈利潤41764.6431萬元。

  起訴書認為:這兩年的造假,都是在李有強的同意下進行的。李有強當庭對此未作辯解。2001年年初,為進一步完善造假程序,董博虛報銷售收入,從天津市北辰國稅局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500份。除向正常銷售單位開具外,董博指使天津廣夏公司職員付樹通以天津廣夏公司名義向天津禾源公司(系天津廣夏公司萃取產品總經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90份,價稅合計22145.6594萬元,涉及稅款3764.7619萬元,后以銷售貨款沒有全部回籠為由,僅向北辰區國稅局交納“稅款”500萬元。

  2001年5月,為中期利潤分紅,銀廣夏總裁李有強以購買設備為由,向上海金爾頓投資公司借款1.5億元打入天津禾源公司,又以銷售萃取產品回款的形式打回天津廣夏賬戶,隨后其中1.25億元以天津廣夏利潤的形式上交廣夏公司。

  同時,法庭上公訴人指控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劉加榮、徐林文二人在銀廣夏上述造假過程中,沒有實施有效的詢證、認證和核查程序,屬“明知”銀廣夏公司及天津廣夏公司的財會報告“可能”虛假,依然簽署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據董博當庭供述,在造假過程中,部分財務單據及所涉及的銀行公章,是其在電腦上制作出來的。

  這樣,依據庭審及起訴書,銀廣夏造假是一個由李有強同意、丁功民授意、董博實施、閻金岱協助,以及劉加榮、徐林文“明知”有假而不為的過程。

  但現實真的如此簡單嗎?

  疑竇重重

  從法庭當庭表現來看,無論是公訴方、法庭,還是被告人及其律師,都似乎在印證著如此簡單的造假過程。

  但對于每一個希望通過庭審獲知銀廣夏造假真相的人來說,庭審涉及的內容卻并不能消除他們的疑惑。

  首先,在公訴方的起訴書及庭審過程中,此案是否法人造假的問題幾乎未被提及。

  隨之產生的問題便令人難解。其一,起訴書對造假原因的認定為“為了夸大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績,達到增資配股的目地”。可是誰都知道,能否增資配股只對企業產生利益,沒有集體討論,丁功民憑什么會甘冒風險,指使董博造假?董博又憑什么會不辭勞苦,專心造假?

  其二,假如不是法人造假,那么丁功民指使董博造假,以及董博造假的真實目的是什么?假如是法人造假,那么銀廣夏董事會成員或高管人員決定的過程怎樣,將由誰來承擔主謀責任?在六名被告人中,根據起訴書及庭審情況,人們根本找不出誰是造假的主謀。

  實際上,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庭審期間,被告人董博的辯護律師提出了董博不應被列為第一被告的問題,因為董博是被他人指使實施造假者,而非造假事件的主謀。但公訴方對此的解釋是,將董博列為第一被告的原因是其參與造假以及虛開增值稅發票兩罪并罰。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指出,在某種程度上,這種起訴方式有回避造假案件主謀人的可能。

  與此相關,銀廣夏案發前強勁的股市表現(兩年間股價上漲近八倍),以及其明顯的莊家操作跡象,同樣在法庭上幾乎未被提及。

  這樣,實際意味著著銀廣夏財務造假案與其股價異樣狂漲的內在關系被割裂。如此一來,在訴訟過程中,對幾名被告人的作案動機難以有效認定,起訴便不免有些無力。

  正是抓住這一點,六名被告人中除了董博造假事實清楚以及李有強承認知道造假一事,由二人律師做了輕罪辯護外,其他四名被告都由律師做了無罪辯護。丁功民甚至表示對天津廣夏造假一事始終不知情,也是通過《財經》雜志的報道才知道的,因而也從未指示過董博造假——在庭審過程中,丁功民幾乎對所有董博對他的指證都不予承認。而公訴人對丁功民指證的主要證據也僅為董博一人的口供:1999年11月,他接到丁功民的電話后進行了造假。對此,丁功民的律師則出據了早在11月前,董博便已偽造了財務報表的證據。中天勤兩名注冊會計師的律師同樣因被告人不具作案動機為理由之一,要求法庭區分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與審計失敗之間的區別。

  耐人尋味的是,在庭審過程中,曾有律師問董博是怎樣學會造假賬的,董博的回答是早在1995年就開始做假賬了。或許是因為起訴書追究的是1999年及2000年的財務造假,法庭對董博的這句話并沒有進行太多的關注。但實際上在這句話的背后,隱藏的內容是,據董博在公安機關調查時的筆錄顯示:1995年銀廣夏創始人、時任公司董事局主席的陳川到天津廣夏視察,問及天津公司今年是不是賠了,在獲得肯定答復后,陳川便要求董博把1995年的利潤“做”出來,并表示等公司利潤好起來,再把賬補回來。同時陳川還說,如果做賬時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打電話向丁功民請教。后來,按陳川給的手機號,董博與丁功民進行了聯系。董博稱,此后自己每年都要做假賬,一直做到了2001年。

  倘董博此番口供屬實,則已經去世的陳川難逃個中干系,而1999年董博在丁功民指示之前做假的原因,有可能在于其連年做假,已成慣性。

  另外,2000年初陳川去世后,其董事局主席的接任者為原寧夏自治區科技廳廳長張吉生,在這一年里,銀廣夏虛假財務報表的行動依舊進行。

  此外,案件中提到的上海金爾頓投資公司在庭審中也未做太多涉及,僅憑李有強一句話,該公司為什么就能夠借給廣夏公司1.5億元,是一個讓人難解的疑團。據《財經》在上海的調查顯示,這家1999年才成立的公司,在短短的三年時間里,竟然做過六次法人執照的變更,在此過程中,其執照的有效期,也從最初的1999年10月18日到2014年10月15日,變更為最后的1999年12月23日到2002年10月31日。另據金爾頓公司辦公所在的浦東經貿大廈職工反映,2002年9月,執照的有效期還未到,金爾頓公司便早已人去樓空,不知其蹤。

  銀廣夏案開庭審理之后,針對開庭情況,法律界人士所持異議較多。上海錦天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嚴義明認為,銀廣夏財務造假案從其過程看,肯定是集體造假,案件審理必須分清領導責任與操作責任。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同樣認為銀廣夏造假僅憑個人之力決難完成,但從訴訟情況看,不免有“大事化小”之嫌。“案件必須追究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員的責任,目前這樣的審理,讓人感覺有在比較低的層次把事情解決了的意思。”李曙光如是說。他同時認為,這樣的案件,鑒于其對中國證券市場的示范效果與影響力,以及案件本身和地方利益千絲萬縷的關系,司法介入應當異地審判,由更高層機構審理。

  銀廣夏案開庭審理兩天后,中國北方大范圍降雪,距離銀川幾十里路之遙的昔日銀廣夏治沙基地,亦是白雪皚皚。2000年,陳川去世后便埋葬在基地辦公樓前。或許是為緬懷陳川治沙的業績,有人為陳川立起了一尊近兩米高的半身像作為墓碑。

  2002年12月23日,盡管是個大雪剛過后的冬日,陳川的墓前,有人放上了一束鮮花。-

  本刊記者 李樹鋒 對本文亦有貢獻

  資料

  銀廣夏大事記

  1999年12月30日,銀廣夏股價開始啟動,至2000年4月19日已漲至35.83元。次日實施了優厚的分紅方案10轉增10后,即進入填權行情,2000年12月29日完全填權并創下37.99元新高,折合為除權前的價格75.98元,較一年前啟動時的價位上漲440%。

  2001年8月,《財經》雜志發表《銀廣夏陷阱》一文,銀廣夏虛構財務報表事件被曝光。隨之,8月3日,銀廣夏董事會發出公告,向深交所申請停牌,并稱將于4日復牌。此后,公司連續公告,停牌時間不停后延。最后,經中國證監會批準,銀廣夏從2001年8月9日起停牌30天。

  2001年8月3日,中國證監會對銀廣夏正式立案稽查,并于8月5日派稽查組抵達銀川。2001年9月5日,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李有強、董事、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兼董事局秘書丁功民、天津廣夏(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董博、副董事長兼總經理閻金岱以及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劉加榮、徐林文等六人被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分別以涉嫌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和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刑事拘留。

  2001年9月后,因涉及銀廣夏利潤造假案,深圳中天勤這家審計最多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會計師事務所實際上已經解體。財政部亦于9月初宣布,擬吊銷簽字注冊會計師劉加榮、徐林文的注冊會計師資格;吊銷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資格,并會同證監會吊銷其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同時,將追究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責任。

  10月13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已被刑事拘留的六人被正式逮捕。

  2001年10月,天津市計委副主任陳宗勝在深圳接受記者采訪時稱,銀廣夏事件雖問題出現在天津,但根子卻在銀廣夏總部。天津廣夏必須根據總部的指令來完成它的報表。銀廣夏總部要求天津廣夏使用兩套報表,給天津市政府報的是一套報表,給銀廣夏總部上報的是另一套報表。

   2002年2月7日,銀廣夏公布了中聯實業介入重組的正式公告。公告顯示,銀廣夏的三家法人股東已將占銀廣夏總股本15.02%的股權轉讓給了中聯方。

  自2001年9月10日復牌后至2002年1月22日,銀廣夏股價走勢從30.79元最低跌至2.12元,隨后搖身一變成為“領漲大盤”的“問題股龍頭”,至3月13日收盤已漲至6.05元,漲幅距最低點近300%,且成交量相當可觀,最高日成交股數達六七千萬股。

  2002年3月11日,銀川市公安局分別以董博、李有強、丁功民、閻金岱涉嫌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董博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劉加榮、徐林文涉嫌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向銀川市中級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于2002年4月26日和7月1日兩次退回,要求補充偵查。銀川市公安局補偵后,于8月11日重新移送檢察院。

  2002年5月,銀廣夏公布的年報顯示,該公司2001年度凈利潤為巨虧3億多元,凈資產為負8億多元。公司公告稱,因每股凈資產低于股票面值,經向深交所申請獲準,從5月8日起,該公司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其原A股證券簡稱“銀廣夏A”更改為“ST銀廣夏”。

  2002年5月14日,中國證監會認定銀廣夏公司連續四年虛假利潤等違規事實,要求銀廣夏對2001年及以往年度財務報告進行糾正。根據相關規定,從5月29日起,銀廣夏股票暫停上市。

  2002年7月11日,銀廣夏發出公告稱寧夏回族自治區綜合投資公司將通過受讓股權成為公司第二大股東,股權轉讓成功后,寧夏綜投將持有ST銀廣夏9.24%股權,成為繼中聯實業后的第二大股東。寧夏綜投是經寧夏區政府批準設立的國有獨資資產經營公司。

  2002年7月30日,寧夏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來自上海的楊善礎等四名股民訴銀廣夏虛假證券信息披露侵權糾紛案。

  2002年11月初,在檢察院將起訴書已交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之后,又突然要求撤回,理由是“事實、證據有變化”。僅時隔一周,11月12日,銀川檢察院又重新向銀川中院提起了刑事公訴。

  2002年12月3日,原本定于此日開庭的銀廣夏刑事訴訟案因被告人身體原因推遲。

  2002年12月7日,銀廣夏發布公告稱,公司股票獲準于2002年12月16日起恢復上市,并實施特別處理。

  2002年12月16日,ST銀廣夏復牌,開盤4.97元,最高4.97元,最低4.38元,收盤為4.41元。最高漲幅達29.77%,收盤時漲幅15.14%,呈現出高開低走的態勢。

  2002年12月20日,銀廣夏虛假利潤案開庭審理,但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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