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行政審批項目取消是解除管制的大舉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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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2年12月25日 08:56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 ||
□鄭娟 自2001年底以來,中國證監會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安排,專門成立了由會領導任正、副組長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對現有的審批項目進行了逐項研究和全面清理。經過科學、合理、細致地分析,并結合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提出了以下清理原則:對于國際上通用的、且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資格準入管理要堅持采取審批制度;對于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出現的階段性問題,法律、法規有規定要審批的,切實需要防范風險的項目,在保留審批的同時,積極研究改進監管的方法、模式,爭取逐步取消行政審批;可以由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管理的事項,移交給自律組織管理;環節復雜的審批予以簡化;需要保留的項目降低審批層次;有礙市場競爭的審批一律取消;一些過渡性臨時措施已無存在必要 的予以取消。根據這些原則,證監會對所有行政審批項目分別提出了取消、保留、改變管理方式等處理意見。據了解,目前證監會在做好清理與被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有關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同時,已開始著手第二批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清理工作。 應當看到,行政審批制度在證券市場建立和發展初期曾經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步發展,目前行政審批制度的種種弊端開始顯露,具體表現為審批設定權限不明確,審批事項過多,審批環節、手續繁瑣,審批效率不高,審批監督責任制度不健全等。這種狀況與我國改革開放邁入新世紀,證券市場進入新的發展階段,特別是與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的要求存在較大的差距,迫切需要按照市場規律和法治原則進行改革。 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中國證監會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結合自身發展的需要,一方面,主動削減部分審批職能,解除多余管制,開拓市場創新的空間;另一方面,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審時度勢,保留部分證券監管工作必要的行政審批方式,同時建立科學、合理的運行機制,完善相關監督約束機制,保證行政審批工作始終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 必須意識到的是,審批的取消或者管理方式的改變并不意味著對市場監管的放棄或放松。有關負責人表示,從繁瑣的日常審批事務中解脫出來后,證監會將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的有關要求,切實做好審批取消后的工作銜接及后續監管,集中有限的監管資源,通過制定管理規范和標準,完善監管手段,加大事中檢查監督、事后稽查處罰的力度等措施,搞好對投資者的保護和各項證券業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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