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婕寧 見曙光
中國首例證券民事糾紛案“紅光案”11月25日終于結束了長達近4年的馬拉松式進程此案最終以法院調解方式結案11名投資者將獲得訴訟總額25萬元中的90%的款項。該案成為第一起在法庭主持下和解的證券民事賠償案,同時也是繼嘉寶實業案庭外和解后第二起和解的證券民事賠償案。
幾天前,同樣是證券民事賠償案的彭淼秋訴ST嘉寶案經上海二中院協調,彭女士獲賠800元,達成了庭外和解。
這兩起“和解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初頒布司法解釋以來,在各地法院受理893件案件中結案的案件。雖然相對于總數的893,這兩起案件似乎微不足道,但是,這兩起“和解案”對證券市場的影響確是不容忽視的。
我國證券市場十年時間走過了發達國家上百年的歷史進程,取得的成績是令人矚目的。但與此同時,證券市場的立法和制度建設卻相對滯后。近年來,由于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屢屢受損,盡快建立民事賠償機制,已成為市場參與各方的共識。
據不完全統計,自1999年以來,中國證監會對違法違規行為共立案220件,結案192件,對92個案件做了行政處罰,罰沒款總額達14.9億元,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力度不可謂不大。但行政處罰對證券欺詐行為的遏制作用效果并不明顯,也并沒有為投資者挽回經濟損失。
一些中小投資者為了挽回經濟損失,將被處罰的公司紛紛告上了法庭,要求獲得民事賠償。但一個不愿看到的事實擺在了人們面前,在證券市場屢屢發生違法違規案件面前,我們的法律顯得有些蒼白。
2002年1月15日,最高法院下發《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意受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這就是被人稱作證券民事賠償“開閘”信號的“1.15號通知”。
按照通知規定,投資者可以到法院起訴因披露虛假信息已經被中國證監會處罰的上市公司,并向這些公司提出索賠要求。但由于我國在證券民事賠償方面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所以,對于這類的案件,法院受理后就沒有了任何消息,這就使很多股民疑惑,究竟何時能夠得到賠償?
在眾多的民事賠償案被法院受理后就沒了消息這種現狀下,使受損的股民感到很迷茫。但“紅光案”和“嘉寶實業案”的和解卻使即將失去信心的股民重新看到了希望。就象“紅光案”的原告之一姚榮仙知道和解成功的時候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的,“有了結果就好,錢并不是最重要的”。
據最新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制定較年初頒布的司法解釋更為詳盡和完善的新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將從程序上和實體上對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做出規定,估計年底將會頒布。可以預見,隨著新的司法解釋的出臺,中國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將會向前跨進一大步,將會有更多的受損股民得到滿意的答案。資料鏈接:和解的作用
在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中,和解具有重要的現實價值,它可以使包括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在內的雙方當事人擺脫過度累訟局面,在合法、自愿、適當的條件下達到利益平衡,有效地解決雙方的利益沖突,作為裁判者的法院也由此可以平穩地解決糾紛。和解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也有明確的規定,這對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也同樣適用,而且面對其存在的復雜情況,和解的手段應當得到鼓勵。
從海外的司法實踐看,雖然可適用和解手段,但若是集團訴訟則有些特殊的規定,如法官必須對訴訟代表人的撤訴或和解行為進行監督,并及時通知參加訴訟全體成員,和解協議最后簽字之前,必須以公告方式將和解條款告知參加訴訟的全體成員,并且為每一個成員提供時間和條件,允許其反對和解和退出訴訟的機會,對此,法官可以舉行聽證,如果聽證表明和解方案對雙方都是合理的、必要的,法官將批準這一和解方案。從美國近十余年來的訴訟情況看,由于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在一年內結案的只有8%(通常被法院駁回),兩年內駁回或和解的案件有26%,三年內結案的僅占所有案件的39%,其余的都在三年以上,這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投資者維護權益所耗費的代價之高昂,為了減輕訴訟壓力,美國法官一般都盡量鼓勵訴訟各方達成和解,以減少社會成本和雙方的負擔,1990-2001年間,有81%的案件達成和解,18%的案件被法院駁回,僅僅只有1%走完一審的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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