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紹兵 本報記者閔捷
據悉,美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案件中,有81%的案件達成和解,只有1%走完審判全過程
備受上市公司和股民關注的上海11位小股民狀告國泰君安、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福地科技)案本月25日以和解的方式結束,多少讓關注此事的人感到意外。
和解協議的結果是:11位股民獲得訴訟標的24.8995萬元人民幣的90%,即22.4096萬元,分別由被告現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ST紅光)和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按8∶1比例在調解書生效日起15天內支付。
11月27日,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事務代表、此案福地科技的代理人相里麒接受本報記者的采訪時稱,這樣的結果讓大家都感到滿意。
相里麒說,紅光在上市的時候的確做了錯事,重組后雖然叫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但法人的主體沒有變,就應當要付相應的社會責任,做錯了事情就要坦然面對,就要為此事付出相應的代價。
上海這11位投資者也確實損失了,他們也很同情股民,如果要法院判決,時間會特別長,這些股民來來去去的車船費都會用很多,福地公司長期把精力放在糾紛上,也不利于公司的發展。
資料統計,1990年至2001年間,美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案件中,有81%的案件達成和解,18%的案件被法院駁回,僅僅只有1%的案件走完審判的全過程。他們選擇和解,也是出于這些多方面的因素考慮。
紅光在1998年時有8萬多股民,這次和解會不會造成其他的投資者紛紛向福地科技提起訴訟,要求參照賠償?相里麒肯定地回答說,不會的,法院的立案依據是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這類案件的訴訟期限是兩年。中國證監會是在1998年10月26日對紅光做出處罰的,應該說在2000年10月26日就過了訴訟期限,但是上海這11位股民在1998年開始一直在訴訟,因此只有他們沒有超過訴訟期。
然而,11位股民的代理律師嚴義明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提起訴訟的11位股民中,有一個實際上是到目前為止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已經超過(處罰后)兩年了。也就是說其他人也仍然有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希望不要錯過得到法律保護的機會。
針對對方律師的這一說法,相里麒說,嚴義明是在開庭前接受中央電視臺采訪時在上海說的,而電視臺是在雙方達成協議后播出的節目,節目播出后嚴義明還專門給他打了電話解釋此事。另外,11位股民都是一個律師代理的,達成協議時福地科技把11位股民看成了一個整體,和解協議不是法院判決,協議中也沒有出現一個“賠償”、“補償”這類的語言,因此不會作為其他投資紅光股民的參照依據。
相里麒舉了這樣一個例子,這個協議的結果可以看成是贈與,他可以送一個人50元錢,但不會給每個人50元。
在相關的司法解釋沒有出臺以前,法院審理這類案件也會用很長時間,和解之后,福地科技就從糾紛中擺脫出來,有更多的精力放在經營當中。他們從案件中吸取的教訓就是上市公司一定要合法經營。相里麒講出了自己的真實想法,同時,他也希望相關的法律法規盡快出臺,保護上市公司和股民的合法權益。
(本報成都11月28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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